【親子妙法】大專講師媽媽:半職工作同時兼顧家庭妙法

FayFay 本身是大專院校教授Marketing市場學,初為人母後開始暫停教學工作,留在家中照顧兩名孩子,在兒子準備升小學、小女兒開始上幼稚園後,她靜極思動,為孩子們創立Family GO 親子遊 Facebook專頁,並在家工作,以聰明方法兼顧事業家庭。《風新聞》訪問了這位媽媽,看看她的全職媽媽、半職創業的全攻略!

謎團一: 每人都只得24小時,如何做好媽媽之餘再創業?
攻略一:認清優勢妥善分配時間,Time Management 最重要

  • 我一直半職工作,選擇最近娘家的寓所,讓外婆在我需要外出工作的日子,幫手照看兩個小朋友,剛起步時聘請鐘點姐姐,一星期來三日(每次三小時)幫忙做家務及洗衫,減少自己和外婆體力勞動。
  • 我對全職媽媽是非常佩服的,但知道自己的長處不在家政上,所以請外援是我分配時間的方法。今年9月,兒子將會升上小一,我可以想像時間會進一步不夠用,所以今年4月預先聘請一名菲律賓傭工姐姐來幫忙,現在晚上我不用如從前般打仗:煮飯、洗碗、幫小朋友沖涼、陪玩「一腳踢」然後累趴。我們開始有時間做手工勞作、講故事、一齊看看電視。所以時間分配沒有技巧可以分享,主要是家人支持,用錢買時間。
大畫紙讓女兒腳掌沾滿顏料,在畫紙上行catwalk,也是創意來源。(片段由被訪者提供)

謎團二: 高學歷家長才夠資格為孩子編寫教材?如何尋找免費教材?
攻略二:了解自己子女,網上尋免費、有用、新奇資訊,不一定同學業有關

  • 每個小朋友學習的模式不盡相同,我只希望將學習的內容變成較有趣的教材。儘管這樣,兒子也不是照單全收,他的喜好分明,我還在繼續努力掌握他的喜好。反而女兒對我設計的遊戲和教材非常感興趣,讓我不會失去DIY教材的動力。
  • 現今社會對學歷十分在乎,但終身學習不應該只是口號,網上的資訊實在太多、太豐富,我常常找靈感的網站是www.pinterest.com,google search也有相當豐富的資源。當父母有足夠動機去幫小朋友時,家長自然會衝破各種難關,直到找到適合自己的方法。反而家長要有不放棄、不被打沉的信念才是關鍵。

謎團三:你是否「虎媽」?點睇「求學求分數」?
攻略三:切勿將小朋友的 分數=價值

  • 分數當然重要,都是孩子努力的一個成果。但父母也要考慮小朋友自身的能力,小朋友的價值不應該和成績對等。這樣太看輕造物主的智慧了。
  • 除了分數之後,學生的品格也十分重要。創立FamilyGO之後,有更多機會到不同學校訪問,例如這間小學校長製作一本「存摺」,讓學生培養良好品格和習慣,例如早上起床有摺被舖,或在學校內表現出仁愛、社交智慧,老師或家長就可以在存摺上簽名,儲夠一定分數,可以抽獎或有機會報名與校長遊車河,與老師一起吃飯,增進師生感情。這些學校的品德培養都很重要。

謎團四:如何多帶小朋友到戶外遊玩?周末是否只能帶他們逛商場?
攻略四:只要有心機發掘,香港有好多收費便宜又好玩的地方!

周末不一定帶子女逛商場,不少康文署博物館,例如李鄭屋漢墓周末免費參觀。
  • 我建立FamilyGo 親子遊的初衷,其實是想如 OpenRice般整合的親子遊樂好去處 ,大家可以自由討論,不過目前網站經營始終只靠我一個人,最後網站不如理想,反而Facebook專頁的接觸面更加廣泛,目前有兩萬名followers(追蹤社交媒體的粉絲)。
  • 香港的遊樂設施絕對有進步空間。就像新開的屯門公園絕對是一個香港公園的代表作!應該多興建這類公園。
  • 香港其實都不少收費便宜而且好玩的地方,例如政府旗下的博物,政府轄下的室內遊戲室,濕地公園等等
  • 不要輕看康文署的圖書館,盡量讓孩子和家長自己,去體驗不同的事物,擴闊眼界。當時間和金錢都有限,書本就是幫助家長和小朋友擴闊眼界的最佳媒介!所以我在圖書館借的書有24本,我和一對仔女共有三張圖書證,最多借到24本書,(每人八本圖書),手機app還可以預約、續借圖書,非常方便。
網上資源除了認字之外,也會教孩子剪貼、拼圖、顏色運用等不同技能。(圖片由受訪者提供)
調景嶺公共圖書館設有兒童遊戲室,及森林風圖書館。(由FamilyGo 網站提供)

謎團五:基層家長、單親家長為口奔馳,想戶外親子有何推介?
攻略五:放低手機就得,孩子只在乎Quality Time

  • 小朋友好簡單,只要家長肯花時間陪伴他們,不論是公園、圖書館、波波池,只要家長放下手機,投入地和小朋友玩,去哪裡都是一樣。我有時只會跟小朋友在家中玩貼紙書、創作故事、剪剪貼貼就一日。
  • 但這些親子活動要盡早做,由小做起,等孩子長大才建立親子關係,難度只會越來越高。
  • 至於工時長,日日為口奔馳的家長倒,樓下公園經已提供好的設施,假日可選擇儘量去遠些少的公園,例如屯門公園、香港公園、濕地公園,行山亦是不錯的選擇。真的沒有時間外出,一齊看看電視,溝通一下劇情,亦不失為一個簡單容易的親子活動。
  • 最重要是家長不要對仔女有愧疚的心,父母無考牌,一路錯、一路改正、一路進步。和子女一同成長。

【教養有辦法】孩子的路

孩子的路,是要靠他自己雙腳走出來的。我們的角色,只是同行,而不是「代行」啊!

每一個孩子,都有一條自己要走的路。

孩子年幼時,我們要教他學行,教他知所進退,避過險阻;年紀逐漸長大,就要放手,讓他一步一步走自己的路。然而最難放手,也是這個時候。一位媽媽憂心忡忡走過來對我說:「我十二歲的兒子說將來要當廚師。」我連忙問她心底的反應。

「當然不想。」

「為什麼?」

「我跟先生都覺得當廚師沒出息。」可是,如果兒子真的有興趣,為什麼不讓他去試試?說不定可以當上第一流的廚師呢!說了一大番的話,看到她仍面有難色。這種面容,竟是如此似曾相識。

仍記得多少年前,那個風雪飄散的晚上,念大一的我與媽坐在一中國餐館內,討論著類似的問題。我告訴她自己不是念理科的人才,最好趁大二這年轉到音樂或是文學等科目。母親聽罷,臉色驟變,對就是這副面容了。那大概是每一個愛兒心切的父母親,面對孩子那「不怎麼樣」的抉擇時常見的不悅之色。

唯一不同的是,父母是告訴了我當作家的出路會很艱難,也阻止(結果我念了數學),但兜兜轉轉了十多年,我還是走回自己的路,當了編輯,也出了書。我把這故事原原本本的告訴那位母親,她聽了似懂非懂地點點頭,然後說:「孩子只有十二歲,是否讓他多學習不同的東西,擴闊他的眼界?」對啊,孩子年紀怎麼小,讓他試試不同的興趣,也讓他學學烹飪嘛!

「這……試試也好!」目送她帶著寬容離開的背影,我心暗暗默禱,盼望她能放手,讓孩子踏出自己的第一步,廚師也好,律師也好,讓孩子順著內心的熱切去追尋吧!即或反對,也可以婉轉民主一點。像我見過的另一位媽媽,兒子一直告訴他要當巴士司機,她既不贊成,也沒反對,只鼓勵他多立幾個志願,孩子真的照做了。直到今天,當巴士司機不過是他五個宏願中的一個而已。

這個方式,豈不比硬說「沒出息」來得有商量的餘地嗎?

孩子的路,是要靠他自己雙腳走出來的。我們的角色,只是同行,而不是「代行」啊!

【終極判決】同性伴侶配偶可享公僕福利

入境處高級入境主任梁鎮罡,與同性伴侶 Adams 於新西蘭結婚,但其同性伴侶未能以配偶身份,享受公務員醫療及牙科福利,以及以配偶身份合併報稅。梁鎮罡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雙方先後在原訟庭和上訴院各有勝負,梁鎮罡最終獲終審法院判上訴得直,上訴人可透過法庭要求政府批准福利甚至賠償過去損失。由於此案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預料對日後同類案件具深遠影響。

終審法院在判詞指,法庭致力保障本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梁鎮罡與同性伴侶於海外合法結婚,港府並無反對其海外婚姻的有效性,故案件真正要處理的是,政府給予配偶的福利,無論是異性抑或同性伴侶,會否削弱本港的一男一女婚制基礎?

法官在判詞中分析,向公務員提供醫療和牙科的福利,目的是吸引人應徵,在經濟上為一家之主(傳統上是男性)以及其配偶子女提供延伸福利,而合併報稅則是協助住在同一屋簷下,若只得其中一人賺錢養家,能減輕夫妻的交稅負擔。法庭認為這兩項措施,與保障一夫一妻的婚制並無關聯,故不能以保障家庭概念,對同性伴侶作出差別對待,否則並不合理。

判詞進一步指,政府接受梁鎮罡及其同性伴侶的婚姻,與異性伴侶婚姻是「類似」(analogous position) ,但實際上卻因梁鎮罡的性取向,永久剝奪他及同性伴侶的權利,違反平等機會的公平僱傭原則,由於二人能提供新西蘭的結婚證明,故政府以行政便利為由,拒絕向已註冊的同性伴侶給予福利亦不成立。

法官明言,現時社會大眾對婚姻的道德傳統觀念,並非本案考慮因素,若以社會欠缺大多數人共識為理由,拒絕小眾群體的申索,損害法律對基本人權的保障。相反來說,即使剝削同性伴侶的福利,亦不見得會促進異性婚姻的結合,故不認為批准本案得直會損害婚姻基礎。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詞第33段明言,律政司在庭上主動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與本港承認的異性伴侶婚姻是「類似」或「可比擬」,法院指基於政府這立場,對本案有決定性的影響,法院亦基於《基本法》第25條保障在法律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作出相關判決。【案件編號:FACV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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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價值】那些年我們一起看電視

(特約專欄作者陳進英) 甚麼是失落了的童趣?以前小朋友會聚在別人家中,一起看電視,大家開開心心討論電視的劇情,就是一個開心愉快的晚上。為何現在科技發達了,大家富裕起來,反而沒有了,失落了?

一張照片引起「想當年」

這張照片令我會想起以前的年代,不是家家都有電視機,小朋友可能要挨家挨戶去別人的家門囗「偷睇」。當年並非每戶人家都是慷慨的,邀請家中沒有電視機的小朋友一起看電視,而這幅《小朋友一起看電視》,便勾起我的兒時生活,與鄰居小朋友一起圍坐看電視的情景。記得有朋友見到我在社交媒體分享這幅照片時,更讓他回想起當年住徙置區的日子。有一家人的家中是一個膠花工廠,以電視招徠免費童工,要小朋友幫手穿膠花,才准入場看電視。

雖然現在我們大部分人家中都有一部電視機,但其實以前更加開心;現在一人一部手機或iPad,父母同子女之間是沒有溝通的,所謂親子關係,「家庭樂」這種家庭價值,已被當今的科技完全粉碎。對着手機,父母同子女可以係零交流,而父母也樂得這樣,無需花時間讓「問題」子女不停發問問題,用一部手機可以打發掉,自己也樂得有些安靜時間,做一些自己喜歡的事情。

開心一晚上 重拾家庭樂趣

那天晚上,我請來一班小朋友,大家一起看、一齊討論,還一起笑,大人閒話家常,偶然加入孩子堆中,分享他們的看法,甚至趁機教導子女做人的道理。說真的,後來我發現是我的小兒子笑得最開心及最大聲,這是我這個做父親永遠不會忘記的一幕情景。如果大人有空閒的時間,能夠放下手機,陪孩子看一陣電視,相信「親子樂」也不是難找的。

(編者按:作者那些年是沒有電視機的年代,今日充斥着電競產品,大家忙着做低頭族,親子時間也成了奢侈品。大家可以在此分享自己感受嗎?)

【教養有辦法】無法迴避

既然無法迴避,就讓我們坦然面對,趁機教導她明白死亡的「可親可近」,信仰有衝突時可以怎樣堅持,對逝去的親人如何作最後的道別,這都是課堂上沒有教導的。

很多人都說,經歷一場沙士以後,我們再沒辦法迴避一個課題:死亡。

當年電視傳媒播出喪禮的畫面報導,比任何一個時期都多。連當時一個國際兒童畫展中,脫穎而出的其中一幅香港參選的作品,也離不開死亡的主題。畫中看到的,是一列出軌翻倒的火車,旁邊是幾個冷眼旁觀的路人。那是一位中五學生在印尼探親時的親身經歷,事後引發出來的醒悟是:「生命好脆弱,要珍惜。」

是的,這個問題,我們不再可以左閃右避了。對整個社會如是,對我們一家亦然。那是因為過了沙士以後不久,家中再經歷了一位摯親的離世,那是先母家中唯一尚在的──我的大舅父,孩子口中的大舅公。從知悉他患病至離世,不過一個月的光景。

大舅父是個運動健將,雖屆八十多的高齡,仍緊持跟我與孩子到乒乓球場比試。他的身手敏捷,雖然偶有失手,但看得出他的發球與抽擋都有昔日「大將」之風,兩公孫對疊的時候,實在教人看得津津有味。

大舅父與孩子對吃也臭味相投,兩人都愛上又一城的一家上海菜館。大舅父生平節儉,但到了晚年,對宴請晚輩倒是十分「疏爽」,想吃什麼便叫什麼,所以孩子一提起跟大舅公晚飯便雀躍異常。

還記得大舅父的喪禮在孩子上課的時候舉行。那個晚上,她走過來跟我說:「媽媽,我想去送別大舅公!」好啊,孩子知道舅公疼她,所以決意送別,要我幫她寫請假信。大舅公一家是信佛的,也是孩子懂事以後,第一次正式參加一個佛教的喪禮。裡面有很多的項目,都與我們的信仰有別,怎樣不鞠躬而改以默禱,怎樣人家環著棺木走而我們只是站在一旁,都是一種信仰告白的學習。

那個晚上,孩子還跟我到靈堂後面,靜靜地瞻仰了舅父的遺容。「舅公真像睡了的樣子,而且睡得很甜呢!」孩子看罷這樣向我形容。人有生老病死,那是不爭的事實,既然無法迴避,就讓我們坦然面對,趁機教導她明白死亡的「可親可近」,信仰有衝突時可以怎樣堅持,對逝去的親人如何作最後的道別,這都是課堂上沒有教導的。雖然名義上,她是缺了幾堂課,但在人生的學校裡,她卻上了寶貴的一課。

【到了爸媽生我的年紀】小時候是圖畫,長大了就是詩(三)

青春,有一種奇幻的能力,無論多苦痛多艱難都有機會變成將來美好的回憶,是因為青春時恢復能力較強,還是過後回想把一切美化?我說不準。

(放大引文)「或許年輕時闖了禍叫累積智慧,年老時還闖禍則是侮辱智慧。」

我想當人從青春走到成熟時,就是人生的價值觀有著徹底改變的時候:女孩就是變成妻子再變成媽媽。當然我媽不代表所有人,但聽過很多愛講「想當年」的朋友的故事,明顯地「年輕」就是當年「威水史」的重要條件。或許年輕時闖了禍叫累積智慧,年老時還闖禍則是侮辱智慧。無論如何,在母親的故事中,舊事都像梵谷的電影一樣,一幅又一幅畫作充滿色彩地向前進。但一到了眼前的這個階段,就變成一首感嘆式的詩歌。

到了她踏入中年的時間,很多記憶漸漸消散,只餘下感受。好與壞都去掉了細節,因為有時細節是最難以承受的。記下細節就留下痛處,而痛苦本質上就比歡樂深刻及漫長。

跟我患有情緒病的哥哥度過病症、直至他自殺的十幾年是最痛苦的,大家都不懂得如何處理這些情緒,也會發問為何其他人的人生都那麼順利?這個感嘆號就像洶湧的巨浪把一切都淹蓋,石頭任由海浪撞擊直到它不再去分好與壞。人的棱角被磨蝕至光滑,到底是對生命的妥協還是更強大的適應呢?我想只有媽媽才有答案,而且是要到生命最後關頭才會有答案。

「婆婆已走,哥哥也走了,也沒有甚麼掛慮。」這是她現在的感嘆,至於我,她希望我將來的太太也能夠像我媽媽一樣持家有道。

【MK案懶人包】婚姻定義到底係乜?同婚對社會影響幾深遠?

不少人都視婚姻為人生目標,與摯愛訂立一生一世盟約。在香港結婚,按《婚姻條例》行禮,由神職人員、政府人員或律師見證下,雙方註冊成婚,婚姻才有效。

一紙婚書,保障夫妻雙方和所生的子女,根據目前法例,已規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關係。

近日香港婚姻迎來首次挑戰,一名29歲女同性戀者MK,指政府令她不能夠跟同性伴侶結婚,令她們的親密關係,永久被「婚姻」拒諸門外,又質疑同婚是全球大趨勢,台灣亦剛通過,她爭取本港通過同性婚姻。

她又要求即使不容許同婚,都應該有替代方法,讓她們訂終生。

政府在庭上表明反對,指法例規定婚姻由始至終只是一男一女,法律上無空間承認同性婚姻,而民事結合內容,實際上同結婚無分別,僅名稱不同,若要修改法例,應由立法會和政府去做。

明光社副總幹事傅丹梅表示: 「香港中文大學做了研究,只有約三成左右的人,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所以我覺得這些數據法庭應知道,讓法官不要以為只是人權問題,只是法律問題,法律轉變是會影響社會大眾,包括家庭或教育,甚至影響福利制度,以至小朋友福祉的問題。」

她說在已實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或地區,開始面對同性伴侶領養小孩,或人工受孕,當同性伴侶可組織家庭,家庭生活、學校教育,小朋友的價值亦會被徹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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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爭婚權案】政府 :無憲制責任承認同婚

本港首宗爭取同性婚姻的案件,今日(29日)繼續在高等法院審理,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坦言,無論法官個人取態如何,不能繞過《基本法》對一男一女傳統婚姻的最高保障,直言法例並無基礎承認同性婚姻。

化名MK的29歲女同性戀者,以《基本法》賦予人人平等,和保障港人結婚權利為理據,司法覆核政府要求法庭批准同性婚姻或任何類似婚姻的民事結合制度,讓港人能在本地與同性伴侶結合,MK連續兩日未有現身法庭,由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詞。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表示,《基本法》第37條所指的婚姻,由始至終只指一男一女的傳統婚姻,特區政府並無憲制責任,承認同性伴侶結合,再加上終審法院近年案例,包括W案和QT案,終院明確表達需要維護一男一女婚姻的獨特法定地位,故MK一方指政府有責任為同性伴侶提供民事結合等的替代方案,是大錯特錯。

主審法官周家明數度詢問,《基本法》亦保障人人平等政府有何法律基礎,禁止同性伴侶結合呢?詢問能否發展結婚以外的方式,例如民事結合來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政府:一旦讓同性伴侶入閘 與婚姻無異摧毀婚制

黃繼明則解釋《基本法》在法律上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對本港法院有約束力,既然憲法已規定「結婚」只屬一男一女,法院不能繞過《基本法》,讓在男女以外的二人(例如男男或女女)「入閘」,因為此門一開,他們變相獲得與婚姻同等的一切權利,稱結婚抑或民事結合只是名義上的差別,已完全推翻上訴庭以至終審法院,明確維護婚姻的制度的清晰案例。

黃繼明重申法官不能「掩埋雙眼」只看自由平等原則,而無視《基本法》一早賦予婚姻的特殊性,因為結婚並非二人的私人合約,是受法律保障的社會制度,對社會制度具深遠影響。假若法院最終判決政府敗訴,婚姻制度被動搖和摧毀,同性伴侶仍要等政府和立法會,經一定程序制定相關法律和政策,由政府決定「如何做」和「何時做」,法院亦無權干預。

法官:無論個人想法如何 必須按案例裁決

法官周家明指明白這對社會的影響,他同意即使自己的想法與案例有別,他仍然要忠於上級法院的判例作裁決。黃繼明重申無論QT案和梁鎮罡案例,上級法院亦明確表示目前婚姻的獨特地位無可爭議,加上回顧《基本法》的起草文件,草委會成員當時從未考慮過異性戀以外的婚姻關係,而《香港人權條例》第19條更加訂明結合家庭者為「男女」,籲法官無權深究,企圖推翻《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至於MK一方指同性婚姻是全球趨勢,法庭應順應這個潮流。政府一方反駁指目前全球只有30個國家或地區承認同性婚姻,相比聯合國有193個成員國,30個地區只是少數,而台灣是唯一一個亞洲地區實施同婚,認為美國、南非等案例,與香港法制上有衝突,要求法官不需要考慮。

MK一方又指《婚姻條例》是英國殖民時代引入法例,基督教價值根深蒂固妨礙宗教自由,政府反駁指《婚姻條例》第40條,列明「婚禮屬基督教或相等形式」,是指無論在教堂或政府的婚姻註冊處註冊,均屬有效婚禮,與基督教價值取向無關。黃繼明反指,在全球所有國家無論伊斯蘭或佛教國家,都規定婚姻屬一男一女,直至2001年荷蘭允許同婚後,歐洲等地對婚姻的定義才產生改變。

案件原定審理兩天,惟雙方大狀至下午還未陳詞完畢,聆訊明天(30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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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價值】爸爸的挑戰:如何作言教及身教

(特約專欄作者:陳進英)我今早親身經歷了一次「道德批判」,事緣因為剛剛送完小女返學,經過地鐵站ok便利店門前,見到有一位女職員以瘦弱的身軀攔阻一位男士離開店門前, 我「八卦」停留一陣了解,得悉係嗰位男士疑似高買被捕。 

當時分店只有兩位女職員,因正值上班高峰期,一位正忙着收銀工作,剩下只得一位瘦弱職員攔住小偷;而有一位路過的嬸嬸加入相助,以防小偷逃脫(若我是那位小偷應該可以輕易推開兩位女士離開),所以我決定停留,就是預備有逃脫這一幕發生。

事發後店方已立即報警,當時只等候警察來臨。說時遲那時快,這一幕真的在我面前出現,我下意識就將小偷拉住推埋牆角,等候警察來處理。

花生友路邊「審案」

然後我在角力之時,有花生路人經過,花生中有人覺得應該畀佢一次機會放佢走,店員解釋:「他不是第一次偷嘢,已經係多次了。」路人再續:「都係姐,人地可能有病係病態呢……好陰功……」然後我等到警察到來,隨即將小偷移交警察,警察打開他背囊搜查時發現,袋裏面有大量麵包飲品。然後路人紛紛開了多個小組、兩三位一組討論案情。

事後我自己思考,花生路人要求我放過小偷,結果我沒有,小女如果當時在場,目睹爸爸如此「兇狠」,擸住匪徒不放,而路人甲乙丙丁都批評我沒有同情心,在這「道德高地」之爭時,年幼的女兒會明白爸爸嗎?因為小偷的背囊搜出的,又真是醫肚餓的麵包與飲品。

平時我會教女兒要有同情心、憐憫弱者,幫助社會上有需要的人。但我今次狠狠地擸住匪徒,又不理路人甲乙丙丁說的好話,與我平時所說的看似有所不同,而她目睹的「身教」,可能會短暫摧毀我平時在家教導要「好憐憫」。

什麼是行公義?

我嘗試在facebook上與朋友分享我這次經歷與「疑惑」,有朋友留言一語中的:「路人的道德批判是廉價的」。也有朋友提醒:「任何人犯案都有個人認為合理的動機的,因為世界上是沒有人會為咗做壞事而做壞事。」。另外也有專業做連鎖店店員培訓的朋友留言:「法律上已有充裕地給予初次犯高買案的人酌情,初犯只會罰款加上守行為,除非有犯案記錄或是再犯,所以請相信警察的執法。若果你沒有幫手,當時的店員其實是更無助的。」

看畢朋友的留言,讓我對事情更加立體,對當中的問題更加掌握,釐清了我的疑惑,深深明白家庭價值就是言教加上身教,作為父親或者一位好公民來講,就是必須在自身環境安全底下見義勇為。翌日我與小女分享爸爸呢次「行公義」的想法及心路歷程,更深深明白平日的言教加上身教,永遠是對孩子的最佳教育手法。

(編者按:作者分享了他對教育孩子的方法,正正帶出一點是家庭價值就是「言教再加上身教」。你們又怎樣看呢?)

【女同志爭婚權案】剝奪同性婚權?政府:《基本法》僅保障一男一女婚姻

化名MK的女同性戀者司法覆核政府,指她無法在香港結婚,亦未能透過民事結合等類似婚姻的方式,與同性伴侶結合,違反《基本法》賦予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結婚自由的權利。案件今日(5月28日)在高等法院正式審理,預計審訊兩日,而早前法官周家明拒絕天主教教區、明光社等團體介入訴訟。

代表MK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率先陳詞,她指本案涉及重大的憲法爭議,不單只涉及MK的婚姻自由的個人權利,而涉及《基本法》對港人自由的保障。儘管案件涉及同性伴侶婚權具爭議性,但促請法官僅以法律層面就本案作出裁斷。

李志喜續陳詞指,以《基本法》第25條賦予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總體原則(overarching principle),只要是港人無論其性別、種族或性傾向,特區政府的法例或施政都不能有差別對待。而《基本法》37條亦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只要一併閱讀兩條憲法,無可能將「婚姻」解讀為只有異性戀的伴侶才有權結婚。

對於政府一方在書面陳詞上指,《基本法》第三十七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是指婚姻權利與生育權緊扣,暗示婚姻的目的是生兒育女,有排除同性婚姻的含意。李志喜以兩名長者在老人院相遇,發生「暮年戀」,即使他們已過生育年齡,但他們結婚的權利並沒有被剝奪,故將婚權與生兒育女緊扣,在法律上並不成立。

婚姻儼如私人俱樂部 永久排擠某類人入閘

李志喜又指,政府將《基本法》中的「婚姻」,解讀為《婚姻條例》中只容許一男一女永久排他性的關係,是在婚姻加設一個無形的門檻,只有異性戀的伴侶才有權享有《基本法》的權利,她形容情況有如將「婚姻」劃為私人俱樂部,只有會員才有權進入並享受婚姻附帶的權利和義務,而政府作為「守門人」卻以《婚姻條例》為由,永久排擠某一類人成為會員,例如同性伴侶,這顯然嚴重違反基本法第25條的人人平等法律原則,錯誤理解《基本法》對「婚姻」的定義。

李志喜進一步指,基督教對婚姻的定義和價值觀,在《婚姻條例》中根深蒂固。她指法官應提升至《基本法》和普通法的高度,審視《基本法》到底是保障所有港人有結婚自由,還是只保障異性戀的結婚自由?她認為法院有責任還香港市民一個公道,復原基本法賦予港人應享有的自由。她引用歐盟和開曼群島等案例,只有拉脫維亞在憲法上定明同性結合是違憲,其他的歐盟都在不同程度上,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合法承認。

政府:《基本法》實施時僅保障一男一女婚姻

聆訊至下午,庭上出現一次針鋒相對的場面,當李志喜提到政府假定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是永久剝奪同性伴侶婚權,反問唯一讓同性伴侶關係被確立是否修改《基本法》,又質疑政府的假設只是循環論證。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站出來反駁,指李志喜曲解政府的立場。周家明法官亦指,他理解政府的立場是,同性伴侶關係要透過行政或立法修改《婚姻條例》,而非《基本法》,李志喜隨即反問,那要等到何時才有改變?

代表政府的黃繼明之後陳詞指,根據《基本法》1990年實施以來,婚姻一直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至今亦然,無任何法律支持指當年草擬《基本法》時已考慮過同性婚姻,故此不能手持《基本法》第37條賦予港人有婚姻自由,挾逼法庭承認同性婚權,因為當時起草《基本法》時,就婚姻有清晰的界定。

黃繼明指《基本法》是基本的保障,比喻《基本法》是地板而不是天花,如果政府或立法會日後願意「多給一點」, 例如十年後將婚權擴展至同性伴侶,這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基本法》,但不代表市民可以《基本法》要求政府一定實行同婚或類似措施,否則就是違憲,這種講法是錯誤理解《基本法》含意,而《基本法》第37條婚姻定義並非頑石牢不可破,日後如政府經立法會立法,將《婚姻條例》中的一男一女,修改至「二人」不限雙方性別,那《基本法》中對婚姻的定義亦隨之改變,但在此日尚未到臨時,《基本法》根本並無對同性婚姻權利作出任何保障。

另外,黃繼明亦反駁MK一方提出的美國、南非等案例,指這些國家的憲法中並無限制同性婚姻,但香港起草《基本法》時,一早已清晰界定婚姻只屬一男一女的婚姻,故這些案例對本港並不適用。聆訊明天(29日)繼續。

【案件編號:HCAL10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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