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高級入境主任梁鎮罡,與同性伴侶 Adams 於新西蘭結婚,但其同性伴侶未能以配偶身份,享受公務員醫療及牙科福利,以及以配偶身份合併報稅。梁鎮罡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雙方先後在原訟庭和上訴院各有勝負,梁鎮罡最終獲終審法院判上訴得直,上訴人可透過法庭要求政府批准福利甚至賠償過去損失。由於此案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預料對日後同類案件具深遠影響。
終審法院在判詞指,法庭致力保障本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梁鎮罡與同性伴侶於海外合法結婚,港府並無反對其海外婚姻的有效性,故案件真正要處理的是,政府給予配偶的福利,無論是異性抑或同性伴侶,會否削弱本港的一男一女婚制基礎?
法官在判詞中分析,向公務員提供醫療和牙科的福利,目的是吸引人應徵,在經濟上為一家之主(傳統上是男性)以及其配偶子女提供延伸福利,而合併報稅則是協助住在同一屋簷下,若只得其中一人賺錢養家,能減輕夫妻的交稅負擔。法庭認為這兩項措施,與保障一夫一妻的婚制並無關聯,故不能以保障家庭概念,對同性伴侶作出差別對待,否則並不合理。
判詞進一步指,政府接受梁鎮罡及其同性伴侶的婚姻,與異性伴侶婚姻是「類似」(analogous position) ,但實際上卻因梁鎮罡的性取向,永久剝奪他及同性伴侶的權利,違反平等機會的公平僱傭原則,由於二人能提供新西蘭的結婚證明,故政府以行政便利為由,拒絕向已註冊的同性伴侶給予福利亦不成立。
法官明言,現時社會大眾對婚姻的道德傳統觀念,並非本案考慮因素,若以社會欠缺大多數人共識為理由,拒絕小眾群體的申索,損害法律對基本人權的保障。相反來說,即使剝削同性伴侶的福利,亦不見得會促進異性婚姻的結合,故不認為批准本案得直會損害婚姻基礎。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詞第33段明言,律政司在庭上主動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與本港承認的異性伴侶婚姻是「類似」或「可比擬」,法院指基於政府這立場,對本案有決定性的影響,法院亦基於《基本法》第25條保障在法律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作出相關判決。【案件編號:FACV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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