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爭婚權案】剝奪同性婚權?政府:《基本法》僅保障一男一女婚姻

化名MK的女同性戀者司法覆核政府,指她無法在香港結婚,亦未能透過民事結合等類似婚姻的方式,與同性伴侶結合,違反《基本法》賦予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結婚自由的權利。案件今日(5月28日)在高等法院正式審理,預計審訊兩日,而早前法官周家明拒絕天主教教區、明光社等團體介入訴訟。

代表MK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率先陳詞,她指本案涉及重大的憲法爭議,不單只涉及MK的婚姻自由的個人權利,而涉及《基本法》對港人自由的保障。儘管案件涉及同性伴侶婚權具爭議性,但促請法官僅以法律層面就本案作出裁斷。

李志喜續陳詞指,以《基本法》第25條賦予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總體原則(overarching principle),只要是港人無論其性別、種族或性傾向,特區政府的法例或施政都不能有差別對待。而《基本法》37條亦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只要一併閱讀兩條憲法,無可能將「婚姻」解讀為只有異性戀的伴侶才有權結婚。

對於政府一方在書面陳詞上指,《基本法》第三十七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是指婚姻權利與生育權緊扣,暗示婚姻的目的是生兒育女,有排除同性婚姻的含意。李志喜以兩名長者在老人院相遇,發生「暮年戀」,即使他們已過生育年齡,但他們結婚的權利並沒有被剝奪,故將婚權與生兒育女緊扣,在法律上並不成立。

婚姻儼如私人俱樂部 永久排擠某類人入閘

李志喜又指,政府將《基本法》中的「婚姻」,解讀為《婚姻條例》中只容許一男一女永久排他性的關係,是在婚姻加設一個無形的門檻,只有異性戀的伴侶才有權享有《基本法》的權利,她形容情況有如將「婚姻」劃為私人俱樂部,只有會員才有權進入並享受婚姻附帶的權利和義務,而政府作為「守門人」卻以《婚姻條例》為由,永久排擠某一類人成為會員,例如同性伴侶,這顯然嚴重違反基本法第25條的人人平等法律原則,錯誤理解《基本法》對「婚姻」的定義。

李志喜進一步指,基督教對婚姻的定義和價值觀,在《婚姻條例》中根深蒂固。她指法官應提升至《基本法》和普通法的高度,審視《基本法》到底是保障所有港人有結婚自由,還是只保障異性戀的結婚自由?她認為法院有責任還香港市民一個公道,復原基本法賦予港人應享有的自由。她引用歐盟和開曼群島等案例,只有拉脫維亞在憲法上定明同性結合是違憲,其他的歐盟都在不同程度上,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合法承認。

政府:《基本法》實施時僅保障一男一女婚姻

聆訊至下午,庭上出現一次針鋒相對的場面,當李志喜提到政府假定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是永久剝奪同性伴侶婚權,反問唯一讓同性伴侶關係被確立是否修改《基本法》,又質疑政府的假設只是循環論證。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站出來反駁,指李志喜曲解政府的立場。周家明法官亦指,他理解政府的立場是,同性伴侶關係要透過行政或立法修改《婚姻條例》,而非《基本法》,李志喜隨即反問,那要等到何時才有改變?

代表政府的黃繼明之後陳詞指,根據《基本法》1990年實施以來,婚姻一直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至今亦然,無任何法律支持指當年草擬《基本法》時已考慮過同性婚姻,故此不能手持《基本法》第37條賦予港人有婚姻自由,挾逼法庭承認同性婚權,因為當時起草《基本法》時,就婚姻有清晰的界定。

黃繼明指《基本法》是基本的保障,比喻《基本法》是地板而不是天花,如果政府或立法會日後願意「多給一點」, 例如十年後將婚權擴展至同性伴侶,這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基本法》,但不代表市民可以《基本法》要求政府一定實行同婚或類似措施,否則就是違憲,這種講法是錯誤理解《基本法》含意,而《基本法》第37條婚姻定義並非頑石牢不可破,日後如政府經立法會立法,將《婚姻條例》中的一男一女,修改至「二人」不限雙方性別,那《基本法》中對婚姻的定義亦隨之改變,但在此日尚未到臨時,《基本法》根本並無對同性婚姻權利作出任何保障。

另外,黃繼明亦反駁MK一方提出的美國、南非等案例,指這些國家的憲法中並無限制同性婚姻,但香港起草《基本法》時,一早已清晰界定婚姻只屬一男一女的婚姻,故這些案例對本港並不適用。聆訊明天(29日)繼續。

【案件編號:HCAL10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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