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彙整:本地新聞

【終極判決】同性伴侶配偶可享公僕福利

入境處高級入境主任梁鎮罡,與同性伴侶 Adams 於新西蘭結婚,但其同性伴侶未能以配偶身份,享受公務員醫療及牙科福利,以及以配偶身份合併報稅。梁鎮罡向政府提出司法覆核,雙方先後在原訟庭和上訴院各有勝負,梁鎮罡最終獲終審法院判上訴得直,上訴人可透過法庭要求政府批准福利甚至賠償過去損失。由於此案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預料對日後同類案件具深遠影響。

終審法院在判詞指,法庭致力保障本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梁鎮罡與同性伴侶於海外合法結婚,港府並無反對其海外婚姻的有效性,故案件真正要處理的是,政府給予配偶的福利,無論是異性抑或同性伴侶,會否削弱本港的一男一女婚制基礎?

法官在判詞中分析,向公務員提供醫療和牙科的福利,目的是吸引人應徵,在經濟上為一家之主(傳統上是男性)以及其配偶子女提供延伸福利,而合併報稅則是協助住在同一屋簷下,若只得其中一人賺錢養家,能減輕夫妻的交稅負擔。法庭認為這兩項措施,與保障一夫一妻的婚制並無關聯,故不能以保障家庭概念,對同性伴侶作出差別對待,否則並不合理。

判詞進一步指,政府接受梁鎮罡及其同性伴侶的婚姻,與異性伴侶婚姻是「類似」(analogous position) ,但實際上卻因梁鎮罡的性取向,永久剝奪他及同性伴侶的權利,違反平等機會的公平僱傭原則,由於二人能提供新西蘭的結婚證明,故政府以行政便利為由,拒絕向已註冊的同性伴侶給予福利亦不成立。

法官明言,現時社會大眾對婚姻的道德傳統觀念,並非本案考慮因素,若以社會欠缺大多數人共識為理由,拒絕小眾群體的申索,損害法律對基本人權的保障。相反來說,即使剝削同性伴侶的福利,亦不見得會促進異性婚姻的結合,故不認為批准本案得直會損害婚姻基礎。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判詞第33段明言,律政司在庭上主動承認海外註冊的同性婚姻,與本港承認的異性伴侶婚姻是「類似」或「可比擬」,法院指基於政府這立場,對本案有決定性的影響,法院亦基於《基本法》第25條保障在法律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作出相關判決。【案件編號:FACV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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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案懶人包】婚姻定義到底係乜?同婚對社會影響幾深遠?

不少人都視婚姻為人生目標,與摯愛訂立一生一世盟約。在香港結婚,按《婚姻條例》行禮,由神職人員、政府人員或律師見證下,雙方註冊成婚,婚姻才有效。

一紙婚書,保障夫妻雙方和所生的子女,根據目前法例,已規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關係。

近日香港婚姻迎來首次挑戰,一名29歲女同性戀者MK,指政府令她不能夠跟同性伴侶結婚,令她們的親密關係,永久被「婚姻」拒諸門外,又質疑同婚是全球大趨勢,台灣亦剛通過,她爭取本港通過同性婚姻。

她又要求即使不容許同婚,都應該有替代方法,讓她們訂終生。

政府在庭上表明反對,指法例規定婚姻由始至終只是一男一女,法律上無空間承認同性婚姻,而民事結合內容,實際上同結婚無分別,僅名稱不同,若要修改法例,應由立法會和政府去做。

明光社副總幹事傅丹梅表示: 「香港中文大學做了研究,只有約三成左右的人,接受同性婚姻合法化,所以我覺得這些數據法庭應知道,讓法官不要以為只是人權問題,只是法律問題,法律轉變是會影響社會大眾,包括家庭或教育,甚至影響福利制度,以至小朋友福祉的問題。」

她說在已實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或地區,開始面對同性伴侶領養小孩,或人工受孕,當同性伴侶可組織家庭,家庭生活、學校教育,小朋友的價值亦會被徹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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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爭婚權案】政府 :無憲制責任承認同婚

本港首宗爭取同性婚姻的案件,今日(29日)繼續在高等法院審理,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坦言,無論法官個人取態如何,不能繞過《基本法》對一男一女傳統婚姻的最高保障,直言法例並無基礎承認同性婚姻。

化名MK的29歲女同性戀者,以《基本法》賦予人人平等,和保障港人結婚權利為理據,司法覆核政府要求法庭批准同性婚姻或任何類似婚姻的民事結合制度,讓港人能在本地與同性伴侶結合,MK連續兩日未有現身法庭,由代表她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詞。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表示,《基本法》第37條所指的婚姻,由始至終只指一男一女的傳統婚姻,特區政府並無憲制責任,承認同性伴侶結合,再加上終審法院近年案例,包括W案和QT案,終院明確表達需要維護一男一女婚姻的獨特法定地位,故MK一方指政府有責任為同性伴侶提供民事結合等的替代方案,是大錯特錯。

主審法官周家明數度詢問,《基本法》亦保障人人平等政府有何法律基礎,禁止同性伴侶結合呢?詢問能否發展結婚以外的方式,例如民事結合來承認同性伴侶關係。

政府:一旦讓同性伴侶入閘 與婚姻無異摧毀婚制

黃繼明則解釋《基本法》在法律上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對本港法院有約束力,既然憲法已規定「結婚」只屬一男一女,法院不能繞過《基本法》,讓在男女以外的二人(例如男男或女女)「入閘」,因為此門一開,他們變相獲得與婚姻同等的一切權利,稱結婚抑或民事結合只是名義上的差別,已完全推翻上訴庭以至終審法院,明確維護婚姻的制度的清晰案例。

黃繼明重申法官不能「掩埋雙眼」只看自由平等原則,而無視《基本法》一早賦予婚姻的特殊性,因為結婚並非二人的私人合約,是受法律保障的社會制度,對社會制度具深遠影響。假若法院最終判決政府敗訴,婚姻制度被動搖和摧毀,同性伴侶仍要等政府和立法會,經一定程序制定相關法律和政策,由政府決定「如何做」和「何時做」,法院亦無權干預。

法官:無論個人想法如何 必須按案例裁決

法官周家明指明白這對社會的影響,他同意即使自己的想法與案例有別,他仍然要忠於上級法院的判例作裁決。黃繼明重申無論QT案和梁鎮罡案例,上級法院亦明確表示目前婚姻的獨特地位無可爭議,加上回顧《基本法》的起草文件,草委會成員當時從未考慮過異性戀以外的婚姻關係,而《香港人權條例》第19條更加訂明結合家庭者為「男女」,籲法官無權深究,企圖推翻《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至於MK一方指同性婚姻是全球趨勢,法庭應順應這個潮流。政府一方反駁指目前全球只有30個國家或地區承認同性婚姻,相比聯合國有193個成員國,30個地區只是少數,而台灣是唯一一個亞洲地區實施同婚,認為美國、南非等案例,與香港法制上有衝突,要求法官不需要考慮。

MK一方又指《婚姻條例》是英國殖民時代引入法例,基督教價值根深蒂固妨礙宗教自由,政府反駁指《婚姻條例》第40條,列明「婚禮屬基督教或相等形式」,是指無論在教堂或政府的婚姻註冊處註冊,均屬有效婚禮,與基督教價值取向無關。黃繼明反指,在全球所有國家無論伊斯蘭或佛教國家,都規定婚姻屬一男一女,直至2001年荷蘭允許同婚後,歐洲等地對婚姻的定義才產生改變。

案件原定審理兩天,惟雙方大狀至下午還未陳詞完畢,聆訊明天(30日)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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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爭婚權案】剝奪同性婚權?政府:《基本法》僅保障一男一女婚姻

化名MK的女同性戀者司法覆核政府,指她無法在香港結婚,亦未能透過民事結合等類似婚姻的方式,與同性伴侶結合,違反《基本法》賦予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有結婚自由的權利。案件今日(5月28日)在高等法院正式審理,預計審訊兩日,而早前法官周家明拒絕天主教教區、明光社等團體介入訴訟。

代表MK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率先陳詞,她指本案涉及重大的憲法爭議,不單只涉及MK的婚姻自由的個人權利,而涉及《基本法》對港人自由的保障。儘管案件涉及同性伴侶婚權具爭議性,但促請法官僅以法律層面就本案作出裁斷。

李志喜續陳詞指,以《基本法》第25條賦予港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總體原則(overarching principle),只要是港人無論其性別、種族或性傾向,特區政府的法例或施政都不能有差別對待。而《基本法》37條亦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只要一併閱讀兩條憲法,無可能將「婚姻」解讀為只有異性戀的伴侶才有權結婚。

對於政府一方在書面陳詞上指,《基本法》第三十七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是指婚姻權利與生育權緊扣,暗示婚姻的目的是生兒育女,有排除同性婚姻的含意。李志喜以兩名長者在老人院相遇,發生「暮年戀」,即使他們已過生育年齡,但他們結婚的權利並沒有被剝奪,故將婚權與生兒育女緊扣,在法律上並不成立。

婚姻儼如私人俱樂部 永久排擠某類人入閘

李志喜又指,政府將《基本法》中的「婚姻」,解讀為《婚姻條例》中只容許一男一女永久排他性的關係,是在婚姻加設一個無形的門檻,只有異性戀的伴侶才有權享有《基本法》的權利,她形容情況有如將「婚姻」劃為私人俱樂部,只有會員才有權進入並享受婚姻附帶的權利和義務,而政府作為「守門人」卻以《婚姻條例》為由,永久排擠某一類人成為會員,例如同性伴侶,這顯然嚴重違反基本法第25條的人人平等法律原則,錯誤理解《基本法》對「婚姻」的定義。

李志喜進一步指,基督教對婚姻的定義和價值觀,在《婚姻條例》中根深蒂固。她指法官應提升至《基本法》和普通法的高度,審視《基本法》到底是保障所有港人有結婚自由,還是只保障異性戀的結婚自由?她認為法院有責任還香港市民一個公道,復原基本法賦予港人應享有的自由。她引用歐盟和開曼群島等案例,只有拉脫維亞在憲法上定明同性結合是違憲,其他的歐盟都在不同程度上,讓同性伴侶關係獲合法承認。

政府:《基本法》實施時僅保障一男一女婚姻

聆訊至下午,庭上出現一次針鋒相對的場面,當李志喜提到政府假定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是永久剝奪同性伴侶婚權,反問唯一讓同性伴侶關係被確立是否修改《基本法》,又質疑政府的假設只是循環論證。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站出來反駁,指李志喜曲解政府的立場。周家明法官亦指,他理解政府的立場是,同性伴侶關係要透過行政或立法修改《婚姻條例》,而非《基本法》,李志喜隨即反問,那要等到何時才有改變?

代表政府的黃繼明之後陳詞指,根據《基本法》1990年實施以來,婚姻一直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至今亦然,無任何法律支持指當年草擬《基本法》時已考慮過同性婚姻,故此不能手持《基本法》第37條賦予港人有婚姻自由,挾逼法庭承認同性婚權,因為當時起草《基本法》時,就婚姻有清晰的界定。

黃繼明指《基本法》是基本的保障,比喻《基本法》是地板而不是天花,如果政府或立法會日後願意「多給一點」, 例如十年後將婚權擴展至同性伴侶,這並無不可,亦無違反《基本法》,但不代表市民可以《基本法》要求政府一定實行同婚或類似措施,否則就是違憲,這種講法是錯誤理解《基本法》含意,而《基本法》第37條婚姻定義並非頑石牢不可破,日後如政府經立法會立法,將《婚姻條例》中的一男一女,修改至「二人」不限雙方性別,那《基本法》中對婚姻的定義亦隨之改變,但在此日尚未到臨時,《基本法》根本並無對同性婚姻權利作出任何保障。

另外,黃繼明亦反駁MK一方提出的美國、南非等案例,指這些國家的憲法中並無限制同性婚姻,但香港起草《基本法》時,一早已清晰界定婚姻只屬一男一女的婚姻,故這些案例對本港並不適用。聆訊明天(29日)繼續。

【案件編號:HCAL10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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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案懶人包】一文睇哂案件重點

MK是誰?

在本港與同性伴侶同居的女同性戀者,以化名MK入稟爭取「民事結合」,法庭容許她的身份和資料保密,免向公眾披露。

MK告甚麼?

她去年8年以司法覆核挑戰特區政府,指她們未能在本港結婚,港府無提供替代方法讓她的同性關係獲得承認,例如民事結合,指政府違反《基本法》第37條對港人婚姻自由的保障。

MK爭取甚麼?

如果法院頒令港府違憲,即MK勝訴,港府需在一段時間內提出濟助(remedies),包括確立同性伴侶結合制度,如參考英國民事結合方式,亦有可能直接衝擊本港《婚姻條例》規定一男一女夫妻制度,預料案件正審時申請一方會詳細交代。另外早前有宗教團體和個人爭取介入此案訴訟,全部被法官拒絕。(相關新聞

甚麼是民事結合?

民事結合(civil union / civil partnership),是政府給予同性伴侶有類似婚姻關係的社會待遇,令雙方可以在社會福利、稅務、和權利上結合; 跟婚姻一樣,結合關係要其中一方過身,或雙方同意下取消才結束。

然而,民事結合是不少國家和地區邁向同性婚姻的「踏腳石」,逐步發展成在法律上確立同性婚姻,完全改變家庭在社會上的定義。

以英國為例,國會於2004年制定當時專為同性伴侶而設的《民事結合法》(Civil Partnership Act 2004),於十年後修訂《婚姻條例》,容許婚姻延伸至同性伴侶(Marriage (Same Sex Couples) Act 2013)。近年,民事結合不再只限於同性伴侶,英國國會因應歐盟法律演變,於2019年3月將民事結合擴大至異性伴侶(參照:Civil Partnerships, Marriages and Deaths (Registration etc) Act 2019),法案最遲要於2019年12月實施。

MK案為何被傳媒形容為「首宗同婚案」?

MK案雖未有直接要求法庭頒令實施同性婚姻,但據法官周家明在早前判詞透露,申請人要求法院就八大法律問題作決定(參判詞第11段),全部指向《婚姻條例》的核心,例如要求法院決定《婚姻條例》只容一男一女是違憲,或政府為何以維護家庭為由,拒絕為同性結合提供替代方案等,對《婚姻條例》具正面衝撃。

香港能跟台灣一樣實施同婚嗎?關鍵是另外兩案

緊隨其後的兩宗案件是TF案STK案,是兩名男同志直接爭取同性婚姻的司法覆核案。曾代表兩案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向法院陳詞指,在MK案中申請人可能認為「民事結合」已足夠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但對TF和STK來講不足夠,他們認為婚姻要延伸至同性伴侶。法庭最終決定先進行MK案,再處理TF案和STK案,換言之MK案的成敗得失,會直接影響男同志爭取同婚案件。

誰是TF和STK?

化名TF申請人是21歲,為本港大學生,與同性伴侶正拍拖,期望在香港結婚,司法覆核挑戰《婚姻訴訟條例》和《婚姻條例》規定婚姻只限ー男一女規定,要求法院釐清是否違憲。

STK則是31歳的男同志,他已與男性伴侶在紐約結婚,但不獲本港承認他們海外婚姻關係。

政府現時的立場如何?

政制及内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早前在立法會的發言,重申香港現時沒有法例禁止同性戀或禁止同性戀人士與其伴侶建立親密關係,根據施政報告,政府一直致力維護現有ー男ー女一夫ー妻的婚姻制度,強調議題「非常敏感且具爭議性,必須小心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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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潔.性戀】兒子出櫃父母該如何看待 袁蔣朗今:比以前更愛他來維繫一個家

1993年的母親節,袁媽媽的兒子從大學回到芝加哥的家,與母親相聚慶祝母親節,但兒子心裡盤算著:趁機會跟父母坦承自己是同性戀。袁媽媽回憶說,在那個年代同性戀還是一種禁忌,聽到兒子出櫃的告白,袁媽媽深感自責,也想起當時與丈夫婚姻關係不好,當兒子回大學繼續讀書,媽媽就坐火車南下美國南部計劃自殺。

26年以後的今天,袁蔣朗今優雅的跟丈夫袁爸爸白頭偕老,袁爸爸在整個訪問過程中,眼光總是離不開妻子,他們家庭非但沒有因為兒子出櫃而瓦解,反而他們決定更努力去愛身為同性戀的兒子。這次他們遠道從美國來香港,是伴隨兒子袁幼軒博士宣講《聖潔性戀》(Holy Sexuality)的理念。

兒子袁幼軒趁母親節出櫃表白是同性戀,袁媽媽深感自責,打算坐火車南下離開芝加哥自殺。(由受訪者提供)

袁媽媽說,在華人家庭當子女出櫃時,父母可能會用上極端的方法,否定子女的一切,例如逐出家門,迫子女在性傾向和父母之間做抉擇,說到底是基於父母的面子,難以面對心理關口。她強調,並不等於父母要全然接受子女的性傾向,但不要視之為子女的Sexuality 為一種「變異」,把性傾向等同子女整個人的being(人格)。

她繼續解釋,當她發現兒子是同性戀之後,身心大受打擊,打算從芝加哥南下跟兒子道別後自殺,她說跟丈夫從台灣移民美國,為了組織家庭放棄碩士獎學金,也以微薄資金支持丈夫考博士學位及開牙醫診所,沒想到兒子幼軒出櫃告白戳破她對完整家庭的夢想。最後她在自殺邊緣時,有教會牧師向她傳福音,令她對生命及對兒子的看法扭轉,「無論如何Christoper 幼軒都是我兒子,我不會放棄他」。

她開始在家中一角設立「祈禱角」,在牆上貼滿為丈夫、兒子祈禱的文字,媽媽的堅持和愛,把原本分裂的家庭、冷漠的丈夫拯救回來(由受訪者提供)

自此之後,她開始在家中一角設立「祈禱角」,在牆上貼滿為丈夫、兒子祈禱的文字,猶如美國電影《War Room》(中譯作戰室)一樣。其後袁幼軒曾因販毒被判監禁,媽媽的堅持和愛,把原本分裂的家庭、冷漠的丈夫拯救回來,一家三口還是整整齊齊的在一起。袁幼軒之後也受父母啟發,轉而攻讀神學,嘗試以自身的經歷,破解現代俗世和教會對性傾向的迷思和誤解。

擁有雙博士學位的袁爸爸,引述兒子袁幼軒的著作指,在十八世紀時對被同性吸引的人,當時並沒有任何適當詞語來形容,直至弗洛伊德(1856-1934)與其同時代的人率先提出,按人的性吸引來分類異性戀(heterosexual),和同性戀(homosexual)之分。袁博士解釋,如果把一個人的行為轉換至為人(from what to who),是對人性極端的扭曲,無論是同性戀或是異性戀,他/她都是人,他說:「神愛世人,要走出二元對立的困局,應回歸到一個人的identity (身分認同)上」。

袁幼軒的生命之歌:我父母明白我最大的罪不在於同性戀行為

袁幼軒之後也受父母啟發,轉而攻讀神學,嘗試以自身的經歷,破解現代俗世和教會對性傾向的迷思和誤解。 (由受訪者提供)

袁幼軒在《聖潔性戀》憶述,當他出櫃後覺得自由了,他可以變成「我」了,當時所有朋友就連鄰居、公寓管理員、理髮師都是同性戀,自己也刻意選擇上同性戀健身房,甚至到同性戀超市購物。他將自己的 Sexuality取代自己生而為人的身分核心,用周遭的環境「我是同性戀」去等同「我是誰」。袁幼軒認為這種高舉性傾向,以心理學取代一個人的身分認同,只會衍生更多互相指責和陷入是否要「修理」某人的性傾向的爭端。

袁幼軒指,因為父母並沒有放棄他,讓他重回人生正軌,著力研究神學及性戀之間的關係,他提出先讓同性戀朋友明白每一個人都是罪人,而「罪」不僅僅限於性傾向這方面,正如一個人酗酒、吸毒、沉迷色情,這都是罪的一種。「當有人表明自己是同性戀時、雙性戀或跨性別者時,若有人加以嘲弄或妖魔化,毫不尊重他們的尊嚴與價值……如此傷人的行為和態度,應該予以譴責」。

袁幼軒目前帶同父母一家人經常同台演講,強調家庭的愛。(由受訪者提供)

袁幼軒目前帶同父母一家人經常同台演講,強調家庭的愛,也談論人的認同、罪的本質。對於兒子未來會否組織家庭,袁媽媽表示這都不是最重要,無論單身還是結婚是同樣美好(singleness is as good as marriage),兒子至今仍單身,父母便跟著他周遊出訪,無論是宗教或學術研討,袁幼軒都盡量把父母帶到身邊。

(文中引述袁幼軒博士作品,中文譯本 《聖潔性戀:性戀沒有灰色地帶》)

【婚姻輔導系列三之.小三篇】換位思考 小三應否被諒解?

編按:早前藝人黃心穎與許志安婚外情曝光,「安心事件」令人震撼、議論紛紛,但這種三角關係在日常生活真實存在。筆者訪問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梁林天慧博士(Mary),她擅長個人和家庭輔導,透過以婚姻輔導的技巧,解構陷入三角關係的男女,各自應如何自處和維護家庭愛的關係。

黃心穎一月時剛過30歲生日,許志安與一班朋友與她慶祝,照片至今仍在黃心穎ig上。(黃心穎ig截圖)

小三是否就不值得被原諒和同情呢?與Mary博士談到這話題,她說今次事件感受最深的是,網上漫罵聲通通指向黃心穎,整個社會將情緒、嬲怒在網上大爆發,情緒高漲,傳媒瘋狂追訪亦成為事件助燃劑,包括黃心穎家人、馬國明家人等亦受到牽連。

網民為馬國明大感不值,「馬明心穎」昔日以情侶檔開工接受媒體訪問,此情此景隨安心事件曝光不再。(黃心穎ig截圖)

Mary博士指這種輿論公審現象,實際上是滿足自己的現象,對當事人幫助不大,反而逃避自身問題。她同意作為公眾人物包括藝人,無可避免會受到社會監察,當事件冷卻下來,我們可以開始反思「安心事件」的黃心穎,代表著對男女關係或女性自身價值的扭曲、錯配,甚至女性自身的盲點

梁林天慧博士解釋,即使在現今講求男女平等的年代,女性無論是正印抑或小三,仍然會將自身價值投射在自己有多少人寵愛之上,愈多人寵愛「我」愈好。Mary博士分析指,黃心穎既是港姐、亦都年輕,曾被稱呼為「心穎BB」可見受寵程度,但可能對她來說,這遠遠不足,故即使有最佳男友馬國明,仍然想去介入被外界視為美滿婚姻象徵的許志安和鄭秀文,以證明自己的吸引力

黃心穎既年輕又有港姐銜頭,或錯誤投射自我價值在已婚男士身上,介入婚姻證明自己。

另一種分析是,如同很多小三一樣,Mary博士指小三一開始「未必想去到盡」,只因為「有感覺」而想親近對方,即使對方已有家室,仍不顧一切以愛情行先,日子久了女方也泥足深陷,不能自拔,亦幻想對方會離婚另娶自己。Mary博士表示,隨著社會道德界線愈來愈模糊,家庭觀念薄弱,離婚和再婚個案屢創新高,社會要堅守家庭價值亦愈來愈困難。

二人合照仍停留在女方社交平台上。

在輔導層面,Mary博士指從來未見過有小三主動找輔導,尤其是關係仍在進行中時,小三一般不擅於處理自己混亂感情關係,她知道有不妥的地方,但不懂得如何Find a way out 為自己找出路。

黃心穎本身有美滿家庭,是家中么女排行第四。

她建議身陷這類問題的女子,思考自己未來人生真正想要的是甚麼,如果自己渴望一個完整家庭,反問自己能否透過破壞別人家庭令自己完滿呢?如果只求短暫的快樂甚至刺激感,反思自己將有可能要付上代價,尤其是時間是女人最寶貴的東西,何不用青春建立自信美麗的人生,而浪費在表面說珍惜你、但實際上傷害你的男士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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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輔導系列二之.丈夫篇】男人的感慨 和專一比賽

編按:早前藝人黃心穎和許志安的關係曝光,「安心事件」令城中人人震撼並議論紛紛,但這種三角關係在尋常百姓的日常生活,也是真實存在,作為丈夫如遇上類似事件,應如何面對?

筆者訪問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梁林天慧博士(Mary),她擅長個人和家庭輔導,透過以婚姻輔導的技巧,解構陷入三角關係的男女,各自應如何自處和維護家庭愛的關係。

在安心事件曝光當日晚上7時,許志安隨即召開記者會公開道歉,聲淚俱下,直認自己是「壞咗」的人。Mary博士分析指,她欣賞許志安公開道歉的勇氣,整個記者會表現出近乎懺悔的意味,自認自己的brokeness,真誠地反思自己的不是,作為藝人,加上是男性的自尊,在傳媒鎂光燈下痛哭落雨,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相比十年前陳冠希就裸照風波後,以英文讀對白式道歉,兩者相較之下在真誠程度上有分別。

如丈夫出軌後向妻子解釋是對方投懷送抱,婚姻輔導專家認為是進一步傷害太太的行為。(黃心穎ig截圖)

在婚姻輔導層面,出軌丈夫首先要有悔罪之心,才可改善關係。在不少婚輔個案中,的確會有當事人以逢場作興為藉口,甚至反指是別的女人投懷送抱,這種推卸責任的態度,只會進一步將婚姻關係推向深淵,讓太太覺得「你根本不知錯」,死性不改萬劫不服。Mary博士勸籲男士勿合理化自己的出軌行為,否則是進一步傷害太太。

她認為在「安心事件」中,亦曝露男性的弱點:容讓自己受試探,抱僥倖心理以為不會出事。傳媒揭發事件源於男女主角當晚一同出席飯局,女方飲醉被送回家途中出事。雖然坊間不少評論認為雙方不是第一次有婚外情,對此Mary博士提醒其他男士以此為鑑,不要製造機會讓自己受誘惑,明明已有家室,應在這類活動上設定界線,甚至「連去都不應該去」,或出席前告知太太詢問會否一同前往,要有危機意識。

出軌問題發生後,無論錯在哪一方,不少男女可能會立即想到「是否立即分居?」,電影中亦有不少丈夫勸阻太太執行李的情節。Mary博士指雙方要以尊重對方為前題,亦不應在事發後太快決定分居或搬走,尤其是有子女的家庭。她建議雙方重新調較生活的界線,例如太太感到不舒服,可提出讓丈夫分房睡,大家一起決定是否仍要共同面對感情危機。

丈夫亦不能假裝事過境遷「扮乜事都無發生」,不要停止處理關係,不過Mary博士勸男士盡量做回平日的自己,繼續上班、下班回家休息,在家居生活中與妻子保持空間但仍要溝通,捱過最難受的日子,共同面對,切忌為了避免與太太見面,寄情工作、運動做gym,因為處理破碎的關係也需要能量。

「安心事件」中,亦曝露男性的弱點:容讓自己受試探,抱僥倖心理以為不會出事。(網上截圖)

Mary博士指在過去婚姻輔導的經驗,是比較少男士單獨要求進行輔導,她說男士不擅於表達感情,通常出事後只會約三五知己借酒消愁,對事件並無幫助。不過她認為由丈夫主動提出進行婚姻輔導,對太太來說是一種有誠意的表現,證明丈夫願意付出時間、金錢約見輔導,雖然見輔導不一定能換回太太原諒,不過至少雙方共同用方法處理,她鼓勵丈夫明白婚姻輔導員是專業人士,能有系統疏理婚姻關係,嘗試找其他人來評評理,找一個雙方都接受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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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向歧視】平機會朱敏健:精細斬件立法 倡設宗教豁免

履新剛好滿月的平機會主席朱敏健,日前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表示,履新以來已接見不同團體聽取意見,包括是否需要立法保障性小眾免受歧視。自言作風務實的朱敏健表示,三年任期內他以逐步邁向立法為目標,提出以「斬件式」立法,先在社會較易達成共識的項目上,例如先在就業崗位上立法保障性小眾,免除他們在求職或晉升機會上因性傾向受歧視。

歷任廉政公署、監警會秘書長的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剛履新滿一個月,他笑言仍習慣被稱為朱sir,對「朱主席」的稱呼感到彆扭。

對於宗教機構或維護家庭價值的組織,擔心一旦立法會動搖到家庭核心價值,朱敏健指不認為性小眾的權益,與家庭核心價值一定有衝突:「如果一個精心設計的法律條文,經過社會廣泛諮詢,說不定能緩和兩者的衝突,將今日看不到出路的事,變成可能,為何不讓我們去試呢」,對於宗教團體擔心會被逼違背宗教倫理為性小眾進行結婚儀式,朱敏健指可以研究宗教豁免。

他強調他的任內工作是「逐少逐步行,而非一步都不行」,但他不保證一定能立法,未來會約見宗教團體、家庭價值倡議者見面。對於台灣及海外同志婚姻已逐步確立,朱敏健指2019年內香港法院會就同性婚姻爭議有很多重要案例,平機會亦會觀察這些案例對本港環境帶來的影響。

他強調不可能讓其中一方全贏或全輸,他會盡量與不同立場的團體會面,至於政府不願意在平等機會和權益上出力,他解釋目前的社會狀況,單靠向政府施壓並無用處,應以道理和數據跟政府辯論,促進社會討論。

朱敏健提到不少人因宗教信仰問題,對性小眾問題持堅定立場,他在履新首日被記者問及「認不認識同志朋友」時指,自己交朋友不會詢問對方性取向才交朋友,而他在在電台節目中披露,自己是基督徒,小時候已在路德會受洗,但自己不常回教會,強調在平機會的工作不會受到自己宗教信仰影響。

另外朱敏健又被問到,警方刻意多找少數族裔查身份證,是否一種涉及一種歧視,朱敏健解釋根據警方內部指引,警員進行「stop and search」截查市民,必須因為警員有合理懷疑,而非其他理由,曾出任監警會秘書長六年的朱敏健指,過往警方截查市民是非常多的數目,但未見截查少數族裔的數字特別多。

【母親節】SEN媽媽不以孩子為恥 愛能遮蓋所謂缺點

Milk媽在小星星愛心傳遞專頁上自稱「傻人」,這名傻媽有兩名不同類型的孩子,11歲哥哥高功能自閉症小朋友,熱愛發問、好動,他數學、邏輯頭腦驚人,特別喜歡解決數學難題。在哥哥2至3歲時,確診有自閉症,當時正在懷第二胎的Milk,自然而然擔心懷中的弟弟,會否同樣也是SEN?

「為什麼生了第一個是SEN,還是生第二個」有人問這樣問題 正正反映社會誤解

或許一般家長會覺得,SEN這個特殊的標籤甚至是一種詛咒,甚或家長會自責是否自己做錯事,基因有問題才會導致生SEN。作為過來人,Milk媽解釋,她生育之前是有檢查過會否令孩子有遺傳病,當大兒子出世後,小朋友發展遲緩,表達能力未如理想,到衛生署等候都要排隊排一年半以上,至於為何兒子會接連有自閉症:「連醫生都解釋不到,他說可能是空氣污染、食水污染,甚至基因改造食物,因為醫學無法解答為甚麼,如何避免」。

MILK說其他sen家長都會遇上同一問題,經常被指「無家教」「乜你個小朋友咁曳㗎」,甚至在短短數分鐘的電梯內都會受到批評,她解釋:「某一類小朋友動作特別大,例如笑得大聲一點,拍手指腳,如果是一兩歲大家會覺得正常,但在在十歲八歲小朋友身上,外人會感到怪異,通常這些時間會惹來很多目光,很多說話、很多聲音」

她說作為sen母親最特殊技能是「金鐘罩」,街坊鄰里對SEN誤解衍生的閒言閒語,她都會當「家常便飯」由金鐘罩保護,不傷絲毫,「不以孩子為恥」是她最高誡命。她現在會把握機會跟旁人解釋「他們是自閉症小朋友,情緒起伏會大一點」,甚至她主動正面處理sen孩子,令她在日常生活中接觸到同類型的家長,集結力量。

Milk媽自言她只是一個普通的師奶,不懂得推動或要求政府縮短兒童等候進行評估時間,為免錯過幫助孩子的黃金時間,曾經四出尋找「專家」作培訓、評估和訓練,但這些培訓總是特別貴,對基層家庭來講負擔很重,她開始透過社交平台集結讓家長們交換二手教材,交流找學校、找教育資源及機構的心得,亦會到冒險樂園「包場」,讓特殊小朋友免受歧視地,快快樂樂玩一場。

以單人匹馬之力,感染身邊的家長一起出一分力,除了小星星愛心傳遞外,近日也有家長發起「sen聯盟」,希望每區集結sen家長共享找學校、找培訓的交流信息基地,並邀請服務相關機構辦講座,為一些剛確診或不懂得處理自己SEN孩子的家長,一起尋找出路。

SEN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 特殊學習需要,大致分為九大類:

  1. 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ADHD)
  2. 自閉症(ASD)
  3. 溝通障礙(CD)
  4. 情緒行為問題(EBD)
  5. 聽覺障礙(HI)
  6. 智力障礙(ID)
  7. 肢體殘疾(PD)
  8. 特殊學習障礙(SLD)
  9. 視覺障礙(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