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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壓迫】英國建議14個海外領土承認同婚 各地異議聲四起

英國國會近月收納報告,點名要求加勒比海一帶的英國海外領土通過同性婚制。

英國下議院的外交事務委員會在本月21日發表《全球英國及英國海外領土:重設關係》報告,全長44頁,其中提到「是時候要求所有海外領土都使同性婚制合法化」,特別點名加勒比海一帶的5個英國海外領地安圭拉、英屬處女群島、開曼群島、土克凱可群島、蒙哲臘。

委員會在報告中引述幾名同志政客和組織的訴求,建議英國政府再不應「純粹在原則上支持」修改婚制,亦建議政府以政治手腕介入,「就像2001當年下令要求所有海外領土的同性戀非刑事化一樣,為立法制訂時間表,在期限過後仍未立法,政府就應透過立法或下令插手事件。」

據報遊說委員會的其中一人,因開曼群島未有同性婚制而需與伴侶面臨分隔二地。而當地的同志組織「彩色開曼」聲援,指責開曼群島政府違反國際法。

開曼群島總理艾爾登.麥克勞克林在《路透社》訪問中回應,「我認為(報告)缺乏對各領土憲法的認識,以及開曼群島等地區重大自治權的尊重。」開曼群島政府在年初才表明不會把公帑花費在同志訴求之上。建議在各地造成反彈。

領土人口最多的百慕達,於去年2月廢除同婚法,成為全球第一個廢除同性婚制的地區。百慕達總理大衛.伯特對於委員會的建議將「強烈抵制」。

英屬處女群島表明該地憲制對婚制的定義為一男一女。蒙哲臘的總理重申希望在同性婚姻之類的事上獲得自決權,因為「作為分隔的領土,(當地)與英國本土民族差別的多樣性,以及文化差異」,都盼望得到英國政府的尊重。而土克凱可群島總理和安圭拉的首席部長均認為需要諮詢人民意見。

英國政府沒有義務必須履行外交事務委員會的建議。首相文翠珊曾表示,英國與海外自治國的關係是建立在尊重的關係基礎上,表明不會干預內政。英國外交和聯邦事務部發言人對此未有任何回應。

現時英國本土僅北愛爾蘭國仍未修改婚制的定義。英格蘭、威爾斯和蘇格蘭都修改了婚姻制度中對於性別組合的要求,除了容許男女結婚,也批准男男和女女兩種組合。

除上述所提及的領土以外,英國其餘的海外領土還包括英屬南極領地、英屬印度洋領地、福克蘭群島、直布羅陀、聖海蓮娜、阿森松和特里斯坦-達庫尼亞、皮特肯群島、南喬治亞和南桑威奇群島、亞克羅提利和德凱利亞。(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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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性侵】梵蒂岡峰會結束 教宗以「活人祭牲」比喻兒童性侵

教宗方濟各在24日主持閉幕彌撒,並在彌撒結束後發表總結講話,呼籲所有人展開全面戰爭(all-out battle),打擊一切侵害兒童的「可憎」罪行。

梵蒂岡本月21日召開一連四日的《在教會内保護兒童峰會》,應對神職人員性侵兒童。教宗方濟各在會議最後一天再次譴責教會內部性侵兒童的惡行,並在梵蒂岡萬人彌撒為受害心靈撫慰祈禱。

據紀錄,峰會者有接近200人出席,包括東正教領袖、各天主教組織代表、各國主教團的主席。亞洲區包括台灣主教團主席洪山川,以及來自菲律賓、星馬、日本、韓國、越南等18人。香港無主教團,亦未有代表出席。

教宗在總結發言裏將「教會兒童性侵」的事件,置放於各種對兒童虐待、剝削、色情、童妓、童兵等大圖畫之下,且以其他宗教的「兒童活人祭牲」作為類比,強調成年人在只顧自身利益的情況下,受損的往往是最弱勢的兒童——包括在教會裏受到性侵暴行的兒童。

利用受害者以達到某些政治目的,同樣受到教宗的抨擊,「教會的目標將是聆聽、引導、保護和照顧那些被虐待、遭受剝削和被遺忘的兒童⋯⋯為達到此目的,教會必須超越意識形態抗爭和媒體炒作——它們出於各種利益經常消費兒童的悲慘經歷。」

相信幾天會議只是教會行動的開端。教宗歸納了幾個保護兒童的工作方針,包括承諾嚴懲性侵個案,不以緘默應對,又稱要加強培育神職人員的道德準繩、改善教會處理性侵的機制、開展輔導受害者的工作,以及關注網上色情和以嫖妓為目的的性旅遊。

性侵受害人權益組織「停止神職人員侵犯」(ECA)一度向會議遞交請願和意見。組織發言人卡奇指教宗沒有作出真實行動,也未面對罪責與失敗。據《中央社》報導,教宗只是重複承諾,而並非提供具體方案。又有其他性侵受害者認為教宗言論只是陳腔濫調,或批評整件事是浪費時間,表示失望。

【女廁男用】自稱「女人」男子企圖性侵10歲女童

男人出現在只供女性使用的地方,令到女人感到不安,實屬正常。有女性擔心被其他男性知道月事,不會考慮使用中性廁所。但每當有人提出保障女性私隱的言論時,支持跨性別的政客都喜歡用平等平權等理論,強調中性空間並無缺點。

母親指:受創女孩將成一生困擾

英國媒體《The Courier》曾經報導,一名18歲暴徒在洗手間性侵了一名女孩。更令人意外的是,整個報導裹都用了女性代名詞「她」來形容這位男性的暴徒。該名自稱為女性的男子,將10歲的女孩推進廁隔內,並命令她脫去褲子。女孩未有就範及反抗,幸而逃脫,並告知在門外等待的家人。

「如果是5歲的女童,可能就反擊不了。」該名女孩的母親公開地抨擊,當時這名自稱女性的男子在女洗手間內遊蕩,等候可以襲擊他人的機會。據報法庭未有監禁該名男子,反而只判了社會服務令及裝上電子追蹤器。 而該名女孩受創的母親形容這「將成為她一生的困擾。」

這並非單一事件。事實上,名為杜拉托斯基的施襲者在去年2月,曾用手機偷拍一名12歲女子如廁。杜拉托斯基被視作「中度危險」人物,而他亦在精神病患的掙扎之中。當局一度頒令要求他遠離其他兒童。

女生不敢批評以免被列入「恐跨」

在襲擊發生的另一邊廂,有些學校繼續教育學生,包容某些男性按「新」性別使用女洗手間和女更衣室。以後,女孩要一邊否定自己害怕的感覺,以免「恐跨症」發作時傷害了生理男的心靈,另一邊又要保護自己免受傷害。

女孩要一邊否定自己害怕的感覺,以免「恐跨症」發作時傷害了生理男的心靈,另一邊又要保護自己免受傷害。 (圖片來源:pixabay免費圖片庫)

如有提出質疑的人,不單被打為危言聳聽,女性所表達的不安和天性的敏感,都被視作不夠開明,尤有更甚者,是不寬容「新女人」的仇恨。評論作家鍾馬雲嘲諷跨性別政治的荒謬,「若果你相信女人能有陰莖,豬乸也可以上樹。」

女性主義擺脫男性權力,橫掃西方幾十年,其分支——跨性別政治成當今主流。消解了兩性,受到委屈的,最後還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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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台灣行政院「語言偽術」避開「同婚」字眼 立法大限5.24

台灣行政院日前(21日)通過「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容許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締結「婚姻」關係,草案命名有政治玄機,避免明目張膽地取用「婚姻」二字,但法案內容無疑已為同性婚姻「開綠燈」。

「同性共同生活法之立法建議」說明會暨記者會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與民進黨立委討論專法草案,最後訂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法案大量借用《民法》婚姻的規定,包括讓同志締結、配偶有合法財產繼承、醫療權,能收養血緣子女,也須遵守單一配偶的相關權利義務。

草案命名有政治玄機。「施行法」不是新用語,但卻是台灣首次以釋憲案編號為名。

自蔡英文任命挺同的法官後,司法院在2017年5月24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又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釋憲指民法未有讓同性結合,違背了婚姻自由以及平等權。

蘇貞昌採取釋憲案編號作為草案名稱,一方面顯示了綠營不甘於屈服在反同陣營所要求的「專法」之下,另一方面又未敢明目張膽地取用「婚姻」二字。

去年11月24日,765萬台灣人在「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公投案中投下贊成。贊成票佔總票數72.5%。

在765萬公投票面前,挺同的「婚姻平權大平台」不少立委在同婚取態上承受壓力
圖片獲《風向新聞》授權使用

草案命名雖未見「婚姻」二字,但政院無疑是施展語言「偽術」。皆因草案條文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甚至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

此舉無疑是掛起「施行法」的羊頭,實賣「同性婚姻」的狗肉,無視公投七成台灣人民意願。有支持男女婚制的組織表示「無法接受」、「荒謬且互相矛盾」。

綠營政府近年民望急跌,仍漠視台灣民眾的反對同婚之聲,採取兵行險著之策,不無原因。

兩年前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規定,主管機關需於公布當日起2年內完成法律修改,但未有限制所需法律的形式,「至於以何種形(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倘若未能於今年5月24日死線前完成專法,同性伴侶則可直接透過現行婚姻法締結,「……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守護男女婚制的陣營受死線所限,難以透過否決專法來守護男女婚制。行政院和挺同綠營獲釋憲結果撐腰,在強烈反對的民意中仍有足夠政治勢力暗推同婚,並且拒絕下一代幸福聯盟一度要求的「同性家屬專法」作為妥協方案。不過,相信民進黨要在不久的總統和立委選舉中,付出龐大的政治代價。

政院提出專法後,最後的審查決定權還是在立法院。預料民間組織將續向各地立委施壓遊說。在765萬公投票面前,挺同的「婚姻平權大平台」不少立委在同婚取態上承受壓力。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條文

第一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六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第八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2.違反第五條規定。

3.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十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 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1.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2.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重大不治之病。

8.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9.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之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分析】台灣同婚專法命名有玄機 草案須5.24死線前通過

台灣的決策機關行政院會今天(21日)通過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容許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締結婚姻關係。法案將於2月底前送立院審議,預計於今年5月24日起生效。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與民進黨立委討論專法草案,最後訂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法案大量借用《民法》婚姻的規定,包括讓同志締結、配偶有合法財產繼承、醫療權,能收養血緣子女,也須遵守單一配偶的相關權利義務。

草案命名有政治玄機。「施行法」不是新用語,但卻是台灣首次以釋憲案編號為名。

自蔡英文任命挺同的法官後,司法院在2017年5月24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又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釋憲指民法未有讓同性結合,違背了婚姻自由以及平等權。

蘇貞昌採取釋憲案編號作為草案名稱,一方面顯示了綠營不甘於屈服在反同陣營所要求的「專法」之下,另一方面又未敢明目張膽地取用「婚姻」二字。

去年11月24日,765萬台灣人在「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公投案中投下贊成。贊成票佔總票數72.5%。

草案命名雖未見「婚姻」二字,但政院無疑是施展語言「偽術」。皆因草案條文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甚至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

此舉無疑是掛起「施行法」的羊頭,實賣「同性婚姻」的狗肉,無視公投七成台灣人民意願。有支持男女婚制的組織表示「不能接受」。綠營政府近年民望急跌,仍漠視台灣民眾的反對同婚之聲,採取兵行險著之策,不無原因。

兩年前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規定,主管機關需於公布當日起2年內完成法律修改,但未有限制所需法律的形式,「至於以何種形(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倘若未能於今年5月24日死線前完成專法,同性伴侶則可直接透過現行婚姻法締結,「⋯⋯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守護男女婚制的陣營受死線所限,難以透過否決專法來守護男女婚制。行政院和挺同綠營獲釋憲結果撐腰,在強烈反對的民意中仍有足夠政治勢力暗推同婚,並且拒絕下一代幸福聯盟一度要求的「同性家屬專法」作為妥協方案。不過,相信民進黨要在不久的總統和立委選舉中,付出龐大的政治代價。

政院提出專法後,最後的審查決定權還是在立法院。預料民間組織將續向各地立委施壓遊說。在765萬公投票之後,挺同的「婚姻平權大平台」不少立委在同婚取態上承受壓力。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條文如下︰

第一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六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第八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2.違反第五條規定。
3.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十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 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1.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2.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重大不治之病。
8.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9.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之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網壇女金鋼不滿跨性別參賽遭除名 同志組織鬼打鬼 

曾贏得18次大滿貫女單冠軍,在網球界有「女金鋼」之稱的娜華蒂露娃(Martina Navrátilová),因為不滿跨性別者參與不公而引起罵戰,最後被支持同志運動員的「運動員聯盟」除名。

娜華蒂露娃在本周日(17日)於《星期日泰晤士報》社論版公開批評跨性別運動員不應獲批准與生理女性運動員同場競賽。她認為讓男人與女人比拼「並不公平」,因為那些男人天生的生理優勢比生理女運動員為大。

娜華蒂露娃在上個世紀80年代已經出櫃,是最早公開女同志身份的球星之一。她曾是球壇一姐,創下贏得溫布頓網球公開賽9座桂冠的紀錄。

題為《跨性別運動員規定 鼓吹作弊 懲罰無辜者》的社論文章,直斥跨性別政治的弊端,「不論那些男人運動員的力量減了多少,單單因為改了名字,服食了激素就可以與女人競技,就是不公平。」

劈頭的評論再次激起跨性別政客的怒火,娜華蒂露娃再被形容為「恐跨」。娜華蒂露娃早於去年已在社交媒體上評論做法,「你不能只因為宣稱自己是女性,就可以與女人競賽⋯⋯標準是必須的,有陰莖的人不符合與女人競技的標準。」

「最簡單地說:男人可以決定成為女人,服食任何運動組織所要求的激素,贏取所有目光,有些少幸福感,然後推翻決定,按慾望去製造一個孩子。這就是瘋狂,是作弊。我很樂意按一個跨性別女子的身份去對待『她』,但我不想要與『她』不公平的比賽。」

運動員聯盟在本周二(19日)公開聲明,剔除娜華蒂露娃的大使和諮詢成員的資格,認為她的言論是「恐跨」和不科學。

娜華蒂露娃曾在社交媒體與一名跨性別選手激辯。跨性別女單車手瑞吉兒.麥金農在去年代表加拿大出賽,在洛杉磯UCI大師單車世界錦標賽奪得冠軍。這位在大學教授哲學的跨性別單車手在Twitter上聲言,「會說跨女有陰莖,不能參加女人賽事的你,並不會是個挺跨人士。這根本是恐跨症。無人用性器官來參賽,誰用陰莖來打網球?」

排跨女基是女同志與跨性別政客之間的政治抗爭。基進女同志會刻意以棄名錯稱、性別錯稱等方式,凸顯跨性別女性侵害生理女性的權利。

(圖片 / martinanavratilov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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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性侵】梵蒂岡峰會將應對性侵事件 組織默站呼籲正視道德陷落

就神職人員性侵事件,梵蒂岡將於本周四(21 日)召集世界各地教會領袖展開
峰會。據《今日美國》報導,會議是要打破數十年中在神職人員失德時守密的
做法。

據報超過 100 個重要身份的主教會參與,峰會焦點集中探討主教的職責,以及關注主教問責和處理事件的透明度。負責籌備會議的紅衣主教透露出,會議是教宗方濟各終止緘默守則的重要一步。

耶穌會神父布里茨克向《今日美國》表示,會議反映教宗要改變「神職文化」,「不單只屬於美國、歐洲或任何一個地方的問題。癥結在於神職的文化裏,視保護建制比受害者更重要。」

有國際組織看中梵蒂岡推動改革的時機,在本周二(19 日)在羅馬市中心默
站,向教廷和世界呼籲,關注教會性浸事件、道德陷落,以及事件與同性戀政
治關係。

據《Litesitenews》報導,超過 100 名天主教徒以十成十的方式,在廣場靜默,
站立一小時期間閱讀基督教會傳統書籍。發起行為的組織「Acies ordinata」(拉丁文,意即素有訓練列陣的軍旅)召開記者會,又派發傳單。

傳單這樣描述,「作為教會軍隊的子民,我們在此公開宣稱天主教信仰,打破沉默之牆,即是那在前所未有的教義和道德危機中,神職人員陰森的沉默。」傳單續指他們以尊重和秩序井然的方式來表達抗爭,以祈禱和閱讀作為抗爭行為做好準備。

該組織認為這次主教會議是對抗性侵和道德腐敗的「歷史性時刻」,並將事件與同性政治掛勾。一項最新的社會學研究發現,神父以同志身份出櫃的事件遞
增,與神父性侵案件數目上升形成了極高正比例(r=0.9)。

雖然教廷在記者會上一度否認兩者關係的假設,但事實上,十宗教會性侵案有
八宗是神父對年輕男性的性侵,涉及同性關係。

最近獲各方關注的,可算上美國天主教會樞機主教麥卡里克在日前請辭。年屆
88 歲高齡的他被指控於大約 50 年前性侵犯輔祭男童。教宗方濟各迅速接受他
請辭,並下令他在接受教廷法庭審訊之前要懺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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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台立院新會期審理同婚 專法內文成兵家必爭之地

台灣民進黨在去年九合一選舉受到重挫,痛失鐵票區高雄市長席位,反映重政治、輕民生的取態為人詬病。而且,向來深綠的台灣南方的長老教會群體,因着同性婚制的議題而與北方的國語教會破天荒合作,促成愛家公投出現765萬人支持男女婚制的局面。民進黨要在明年總統大選前疏解民怨,考驗不小。

台灣立法院的新會期於剛過去的星期五展開,《聯合報》形容同性婚姻為民進黨的「五大地雷」法案之一。分析指中南部對愛家議題支持度高,多數民進黨立委考慮到選票壓力,逐漸轉向反同婚。台灣國民支持男女婚制,黨內卻要向同運分子交付,兩種張力成為民進黨總統與立委選舉選情的一大地雷。

愛家三公投去年通過,立法院必須在今年5月24日前完成讓同性伴侶登記的專法。然而,專法如何設立還未有定案。

據《風向新聞》報導,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稱最遲將於本月21日通過法務部提出的同婚專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預定在現今會期內完成三讀。

民進黨在2016年上場後快刀斬亂麻,不單主導了行政立法兩院推動同婚,更直接搖動關於婚姻的憲法。在蔡英文提名法官期間、釋憲以先,受委任的大法官早已揚言支持同性婚制。

「支同」的政治力量在台灣坐大,早非一日之寒。

在中國內地的排斥下,台灣在政治力量一直靠攏美國左翼,遂成為同運政治在亞洲的重要據點。不論在同志教育、職場歧視法還是婚姻法,台灣都可算是亞洲首先失陷的地方。

香港人與台灣來往頻繁,在社會民風貼近曾受日本統治的台灣。先不論兩岸三地的性別理論一直深受台灣影響,近年香港的學生同志組織、公開出櫃的同志標誌人物,均會到台灣的同志遊行集會站台發言。

常言婚姻是約定俗成的制度,不論在《變性人w案》還是《梁鎮罡案》,法官都有訴諸香港民眾對婚制的看法,成為是否需要改變制度的立論關鍵之一。香港法律體系固然與台灣相異,但台灣婚制的轉向亦會成為亞洲風氣「大勢所趨」的參照點。

由此看來,去年公投海量票數肯定了台灣民眾承認男女婚制的獨特性,為亞洲守護男女婚制陣營打了支強心針,而整個亞洲不能不感謝民間對台灣政府強推同婚落力抗衡。

促成去年愛家三公投的幸福盟現今表示,希望兩院能尊重700多萬的民意,呼籲「切勿用婚姻形式制定專法」,在記者會上提出「六大理由」維護男女婚制的獨特性#。

未來十多個月,專法的詳細內容將是兵家必爭之地。參照西方經驗,支同陣營應會採取「賣羊頭,掛狗肉」的進路——盡可能將專法模仿男女婚制,使其無名有實。幸福盟則一直拒絕採取該進路,取而代之提倡「同性家屬專法」,讓同性伴侶可以在醫療、財產處理等方面得到承認,以解決同志的人道訴求。

日本香港近月均有司法案件以推動婚制改革,新加坡亦發展了若干同志議程。台灣的愛家陣營是否能借轉軚的立委守著專法,是香港、新加坡,甚至是內地和日本等地所關注的。

【日本無同婚】13對同志情感傷害 索償184萬

東京、大阪、名古屋、札幌4個地區共13對同性伴侶趁着情人節提出集體訴訟,狀告日本政府拒絕承認不分性別組合的同性婚制,違反憲法賦予的婚姻自由。

據《日本時報》報導這是首次有人為挑戰日本的婚姻制度而興訟。參與集體訴訟的包括八對男同性及五對女同性伴侶,年齡介乎20歲到50多歲。他們在今年初分別向各自的地方政府提交結婚申請,均未獲受理。

13對伴侶就政府未為同性婚制立法所導致的情感傷害,每人索償100萬日元,26人合計相當於約184萬港元。來自埼玉縣的40歲原告表示他們的訴求並無特別,「只是想在生活上得到平等的起跑線。」

13人連同支持者遊行至東京區域法院,代表律師寺原真紀子向在場媒體表示,他們興訟是要向公眾顯示,現行的《日本國憲法》第24條違反了婚姻自由。

寺原強調憲法並沒有訂明婚姻必須是異性結合。但參考《憲法計劃》所提供的英文版《日本國憲法》,第24條卻列明了丈夫和妻子等字眼,「婚姻必須建基於兩性之間的相互的自願共識,以及必須以丈夫和妻子在平等權利下相互合作,作為維繫婚姻的基礎。」而且條文中亦未見有「婚姻自由」等字眼。

寺原又認為否定同性婚制違反了《日本國憲法》第14條,「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包括不能在社會關係層面作出歧視。禁止同性伴侶結婚,屬於歧視了同性戀愛關係。

按有媒體的翻查,日本政府去年5月在一份內閣會議答辯書中解釋,該條文並未設想同性婚姻。早年各國將婚姻寫入憲法,往往是為了避免少女被迫婚,或阻截以嫁娶為藉口的女性人口販運。而《日本國憲法》為二戰時期所制定,當時即使西方社會均未有視同性為婚姻關係的概念,以及相應的政治運動。

東京澀谷區於2015年時容許同性伴侶申請「特殊伴侶證書」,讓有緊密關係的同性伴侶能處理醫院探視和租務等生活事務。一些大型商業公司如Panasonic都為同性戀員工和其伴侶提供與已婚相等的福利。然而日本執政自民黨持保守取態,首相安倍晉三曾表示因憲法規定而「無法承認同性者之間的婚姻」。

本年初LGBT政治在日本亦受挫。最高法院裁定跨性別人士必須完成整形手術,才獲准更改官方文件上的性別,變相未能成功推行自我聲明的變性模式。

【女廁男用】英國大學張貼海報 教學生發現「去錯廁所」時應該如何做

西英格蘭大學官方於洗手間張貼「去錯廁所」的教育海報,引發風波。

據英國《太陽報》報導,海報原意是鼓勵學生,當在洗手間裏無論見到任何看起來「不屬於那裏」的人,都不要作出質疑。

海報標題為「你是否感到某人正去錯廁所?」,然後貼出一系列的「應做和不應做」指引讓學生參考。

不應做的包括「望實」對方,質疑對方或冒犯對方,海報又鼓勵學生應該確保對方「免受傷害」,包括尊重別人的私隱、尊重對方的身份和繼續你的日常工作。

有些學生戲稱,以為海報是提醒學生自己不要「去錯廁所」。

校方回應,海報的目標是要「維護跨性別女人的權益」,推廣一個「在校園和世界裏」都被接納的訊息。校方認為跨性別人士應該可以使用感到安全的設施。

大學在官方的社交媒體發表「廁所宣言」支持跨性別,「給所有跨性別疑問的群體:我們支持你們的權利和身份,在過去一整個星期裏收到許多批評。我們想知道:我們歡迎你在這裏;我們支持你;你可以使用任何覺得舒適的廁所。」

女權主義作家在社交網絡關注事件,並下了「生理性別攸關」的標籤。她對《BBC》表示,「基本上,比起女人的恐懼,大學更注重自稱跨性別的人的感受。」她補充,自己的言論不是要反對跨性別,而是要支持女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