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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芙蓉】可愛妻想拍美照 妙丈夫倒讓「哥斯拉」出來了

夫妻相處,除了要坦誠及忠誠外,也要有些幽默感,這樣才能保持相愛的新鮮度。最近台灣網路分享上出現一個帖文,令這位幽默大方的新婚妻子,不但成為近來的「網紅」,更贏得不少的網友歡笑和掌聲,大家均紛紛關心她的丈夫的「安危」。好溫馨一對幸福愛侶!

去外地旅遊的時候,一定會想在當地拍一些美照當作留念,尤其是隊中有個「神攝手」隊友,這是很重要的!一名女網友就分享了自己的一段經歷,她和老公到馬爾代夫度蜜月,本來想拍攝一系列「出水芙蓉」的美照,沒想到拍起來卻像哥斯拉,讓她覺得哭笑不得;而她大方地將照片曬出來,相當豪爽與可愛。

丈夫聽完表示:知道了 誰知道⋯

女網友「陳小兔」在Facebook社群「爆廢公社」分享。她在帖文指,她和老公在馬爾代夫放眼望去是一大片薄荷綠的海洋,有這麼美的景象,她就向老公表示:「我想拍出水芙蓉照!」老公一時不解,詢問是甚麼意思?這時她解釋「就是那種女孩子從水裏出來甩頭髮的照片」,丈夫聽完表示「我知道了!」

她說隨後就在老公的指揮下,拍照的成果出爐了。還沒看到照片時問他「拍得怎樣?」老公回答「我覺得還不錯!」自覺不錯還說「哈哈哈,超有feel的」。結果,女網友看到照片時,整個呈現驚訝狀,這時老公則說「不錯吧!哈哈哈哈我覺得超有feel的!」最後女網友更說「回來整理照片的時候我也大笑了!」

網友看到照片無不笑翻,稱讚他們是對可愛夫妻,將女網友拍得像哥斯拉噴發熱能射線一樣,擔心老公會被老婆懲罰,「陳小兔」回應說老公尚在人間,還說「他(老公)還真的很愛哥斯拉」。好幽默的一對夫妻。大家也盡情笑笑,踢走近些月的陰霾!

女網友與丈夫外型匹配,性格同樣幽默可愛,怡似一對璧人。

(米妮 /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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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兔個人facebook

爆料公社

【16歲當爹】台灣42歲男榮升爺爺 曬三代同堂照

16歲兒子「搞出人命」,令到台灣一名42歲男子已當爺爺。做爸爸的,可以怎麼說呢?既然已發生了,爸爸其後對兒子說:「希望你今後做事可以多加思考、成熟穩重些,不要動不動就送給我們太刺激的禮物!」

該名年輕爺爺日前在facebook群組「爆廢公社二館」圖文並茂發貼,稱這是他第一次三代同堂合照,從照片所見,不僅42歲爺爺看上去非常年輕,其兒子一臉稚氣未脫,新生孫子則非常可愛。

大批網民紛紛送上祝福,三代同堂照片很溫馨 。(圖片來源: 「爆廢公社二館」 Facebook )

高一才畢業的兒子讓女友懷孕

貼文發佈後引起網民熱議,大批網民紛紛送上祝福,三代同堂照片很溫馨;有網民則稱,爺爺可以很快就當曾祖父;另有網民稱,孫子長得很像爺爺。

該名42歲爺爺早在今年7月在facebook群組「爆怨公社」發帖,稱6月28日,老婆對睡眼惺忪的他說,「你兒子讓女朋友懷孕了」,他嚇得立即驚醒,之後帶着剛參加完高一結業式的兒子去見女方家長,「還好女方家長還算明理,認為事情已經發生了,責罵也沒有用」。

該名男子在帖文指,自己剛參加完結業試的高一(中四)、約16歲的兒子意外讓女友懷孕,且胎兒已7個月大,當他還在和對方家長討論時,孫子4日後就出世。該名爺爺更上傳剛出生的孫兒照片及影片。

兒子只給4天時間作心理準備

帖文又稱,由於女方一直不敢告訴家人,所以也沒做產檢,去醫院檢查後,醫生說「胎兒是個男孩,已經約37周大,而且預產期大約在7月中」,所以孩子是一定要生下來的。7月1日時女方再度去醫院,竟然已經開了2指,然後7月2日早上小孩就出生了。他說,看到小孫子很開心也很激動,還自嘲說「在我42歲這年,我當上了阿公,我老婆38歲當了阿嬤,而我兒子竟然只給我們4天的時間心理準備‧‧‧‧‧‧太刺激的禮物了。」

男子在帖上中驚嘆自己42歲這年,當上了阿公,老婆38歲當了阿嬤。 (圖片來源: 「爆廢公社二館」 Facebook )

他在帖文對兒子說,希望你今後做事可以多加思考、成熟穩重些,有甚麼事情可以先跟家人說,不要動不動又送我一些太過刺激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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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全程使用安全套的受訪者不足一半

年輕一代常被批評性知識貧乏。香港愛滋病基金會2018年年8月至10月期間在網上進行一項「首次性接觸及性健康」的問卷調查,成功收集536份有效問卷。調查發現,61%的受訪者在首次性接觸有準備安全套;雖然逾六成人有準備安全套,但有全程使用的受訪者卻不足一半,僅佔49%。調查結果顯示,三大主因包括「信任伴侶」、「不想用」及「雙方都是第一次」,分別佔整體比率的26%、23%、17%。

調查亦發現,約一成(52位)受訪者表示,首次性接觸發生於15歲或以下,當中5人首次性接觸年齡更低至11歲,皆為男性;當中只有一人曾準備安全套,惟並非全程使用。而女性中首次性接觸年齡最低者為12歲,共有2人。

英國調查指年輕人後悔過早做「第一次」

關於英國的性行為調查亦顯示,過早作性事失去「第一次」是令英國年輕人最後悔的事情。英國1月發表了「性態度及性生活型態之國家研究」調查表明,超過一半年輕女性(52%)和近一半的青年男性(44%)第一次性行為後都覺得他們沒有凖備好。一小部分人認為他們第一次性行為「時機不對 」。但是接受調查的人並不希望他們更早發生性行為,他們後悔沒有再等等。

(米妮 /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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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穿女裙餘波】台灣板中男生9月穿裙上學 家長團體批錯誤引導男女平等

台灣新北市立板橋高中說要「打破性別刻板印象」,9月的新學期開始校內男、女學生可穿裙子,引發多個團體組織反彈,要求政府正視性教育本質,而非落入意識形態。有台灣的文字工作者則批評服裝喜好跟性傾向無關,純粹讓學生有自由的選擇。

反對的聲音

“ 媽媽盟總召集人:目前的性平教育只談權利的開放,不談責任承擔,這兩項應該都是教育的根本。 ”

“「後同志」郭大衛:通常學生面臨性別認知混亂,性別平等教育通常就只給一條路,就是要接納甚至宣稱自己是跨性別‧‧‧‧‧‧”

持反對意見的家長團體表示,就讀中小學的學生,仍在學習價值建立和學習自律,應加強重視判斷力的思辨,教育政策應回到初衷,重視孩子最佳利益,也要重視與家長間的對話。家長團體也指出,校園內不應採用「假民主」,不應只提高學生參與比例,將家長置於度外,不應開放服儀衍生的安全問題和費用,全部由家長承擔。有學校以性別平等的意識形態,錯誤引導認為男生穿裙子就是性教育,令家長感到無法接受。

媽媽盟總召集人魏秋茹批評,某些學校操弄意識形態,讓學生誤認為,男生穿裙子就是性別平等,令家長們十分失望。她質疑如果「那男生穿裙子進女廁?女生進男湯怎麼辦?」她憂心目前的性平教育只談權利的開放,不談責任承擔,這兩項應該都是教育的根本,這樣的教育是非常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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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盟總召集人魏秋茹憂心目前的性平教育只談權利的開放,不談責任承擔,這樣的教育是非常不正確的。(圖片來源:風傳媒)

曾經是男同志,現已娶妻生子的「後同志」郭大衛表示,通常學生面臨性別認知混亂,性別平等教育通常就只給他們一條路,那就是你要接納甚至宣稱自己是跨性別,將來還可以考慮變性手術,完全不跟性別混淆的小朋友講說,你可以需要看醫生其實很多變性人都說,他們小時候的需要其實是看醫生。

不滿板橋高中開放男學生可以穿裙子上學,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等22個家長團體,7月26日前往教育部前發出聯合聲明,要教育部應該本着教育初衷,重新回到性別平等和制服設立的原意,而非落入意識形態。

贊同的聲音

“ 教育部國教署學安組副組長黃瀞儀:尊重學校制定的相關規範,若是透過民主程序,家長代表、學生代表、教師代表產生的規定,教育部立場都是尊重。 ”

“ 文字工作者李屏瑤:台灣有一群傳統的家長,多半把「愛」視為「控制」,控制孩子的服裝、孩子的學校科系、孩子的時間規劃、孩子的人生‧‧‧‧‧‧”

育部國教署學安組副組長黃瀞儀對此表示,關於板中服儀規範,尊重學校制定的相關規範,若是透過民主程序,家長代表、學生代表、教師代表產生的規定,教育部立場都是尊重,對於家長團體質疑是別性與安全性問題,目前相關服儀規範,還在廣納各界意見中,會再廣納意見妥適處理後,再做後續處置,2016年發布服儀相關原則、規範,家長其實都可以參加相關討論。

身為文字工作者的李屏瑤撰文認為,台灣有一群傳統的家長,多半把「愛」視為「控制」,控制孩子的服裝、孩子的學校科系、孩子的時間規劃、孩子的人生,如果沒有控制,他們就不懂如何去愛。如果孩子做出他們沒想像到的舉動,他們就會開始焦慮,跟學校反應,跑到教育部去抗議。用他們的邏輯,去做一切能夠奪回控制權的事,但他們忘記了,孩子是活的,是有自由思考能力的個體。

男生可以穿裙子,女生可以穿褲子,服裝喜好跟性傾向無關,跟性別氣質也無關,純粹是讓學生有自由選擇的可能。就是在這些微小的變動中,社會真的在進步,與其去教育部抗議,請這些憂心的家長們多跟孩子聊天,去聽他們的想法,然後,不要打斷,請一起思考,跟孩子一起成長,而不是成為他們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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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兩年的校友、就讀政治大學歐洲語文學系的林意傑鼓勵學弟、學妹,不需在意別人的眼光要作自己,讓性別教育不只是口號。(圖片來源:板中學生會Facebook專頁)

畢業兩年的校友、就讀政治大學歐洲語文學系的林意傑特地在5月11日穿校服裙子,回母校支持「男裙周」活動。他說,上大學後視野不同,更有勇氣放膽作自己,也不怕受到歧視與攻擊。林意傑鼓勵學弟、學妹,不需在意別人的眼光要作自己,讓性別教育不只是口號。

板中則有同學在板中學生會Facebook專頁回應,這個「男裙周」活動可以再推10年。讓板中這個品牌,成為性別平權教育的示範。比起丟水球,更有青春的反省。

(米妮 /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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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穿裙子就是性平教育?媽媽盟:教育應助孩子建立價值觀、判斷力、責任感

【台港離婚率】台灣同婚僅1個月有兩對「閃分」港台離婚率居高不下

現代人對於感情和婚姻看待得愈來愈隨便,台灣離婚的人數也一直居高不下,而台灣實施同性婚姻新政雖然只是短短一個月,但同婚辦理離婚已出現,分別有一對男性及一對女性,出現「閃分」收場!

內政部近期亦公佈了2018年度的離婚對數,去年台灣離婚的對數竟然高達5萬4402對,雖然比起2017年減少了37對,但平均起來每天都有149.05對夫妻辦理離婚,數目同樣非常驚人!

據內政部近日公布有關同性婚姻的對數,自5月24日實施同性結婚登記新政以來,直至6月22日止,全台的結婚對數共1173對,其中男性383對、女性790對,台灣人與外籍人士有28對。但同時在屏東縣有一對男性;來自苗栗縣有一對女性辦理離婚。

又根據內政部的統計,以地區來看,同性結婚對數多集中在6都地區,以新北市242對最多,其次是台北市198對、高雄市159對、台中市141對、桃園市123對及台南市82對;非6都地區以新竹縣28對最多,其次為屏東縣、花蓮縣各有27對、新竹市25對。截至22日為止,全台僅連江縣還未有同性結婚登記。

“ 離婚不止影響夫婦二人,更對離異家庭的小孩做成嚴重影響。婚姻輔導以及對單親家庭和離異家庭孩子的援助,是現今社會的急切需要。”

至於台灣的離婚率,據內政部6月23日指,2018年台灣的離婚對數共5萬4402對,較2017年減少37對,平均每日離婚對數為149.05對;而離婚者的婚齡中位數為8.25年,即半數離婚者婚齡未滿9年,較2017年微減0.27年。

至於香港的離婚率也不理想,政府統計處在2018年1月發表了最新的「香港的結婚及離婚趨勢」,2016年香港的結婚數目共有50,008宗,同年離婚個案也有17,196宗,離婚率高達34.3%。但統計數字說明本港的離婚率並沒有顯着上升,過去五年一直徘徊在三至四成之間。

雖然本港離婚率沒有繼續惡化,但34.3%的離婚率已經是一個十分不理想的狀況,離婚不止影響夫婦二人,更對離異家庭的小孩做成嚴重影響。婚姻輔導以及對單親家庭和離異家庭孩子的援助,是現今社會的急切需要。(絲敏/綜合外電報導)

雖然本港離婚率沒有繼續惡化,但離婚率狀況不理想,離婚不止影響夫婦二人,更對離異家庭的小孩做成嚴重影響。(圖片取自pixabay免費圖片庫)

延伸閲讀

同婚將滿月 全台1173對登記已有2對離婚

內政部統計處

 香港的結婚及離婚趨勢

【台灣同婚】挺反陣營各有同性結合方案 雙方上街要求政府聽民意

台灣同性婚姻合法化爭議不斷,距離524立法大限只餘不足兩星期。

挺同、反同雙方團體在立法院針對同婚專法展開朝野協商及審查「公投法修正案」前夕的5月8日總動員上街遊行。代表反同婚的「幸福盟」匯集約萬名民眾,在立法院大門舉行集會,呼籲讓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為同性伴侶另立《同性共同生活法》方案,亦即要求政府尊重去年底人民公投的結果。民眾在現場高呼口號,要求違反公投結果的立委和總統蔡英文下台。

在另一邊群賢樓附近亦聚集了挺同陣營。據報警方派駐人手協調,一度攔截想前往大門集會區的挺同民眾。支持同婚的團體,帶同三、四十組同志家庭和小孩出席,支持政院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方案,亦即依照法官釋字讓同性伴侶以民法結婚的方案。

圖片:由《幸福盟》提供

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點名批評國民黨許毓仁,民進黨尤美女、段宜康、林靜儀,時代力量黃國昌、林昶佐等人,直拍指他們不能違背公投結果,因為公投高於所有立委。根據公投法第30條,「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曾認為765萬公投同意票已經作出了決定,就算是總統跟立委都不能更改人民的公投結果。

曾表示憂慮,「一旦婚姻定義被改變,家庭教育、婚姻教育,社會文化也會改變,孩童無可選擇地從小將開始學習同性婚姻,要求蔡英文總統要負最大的責任。」

支持同婚的同志家庭Cindy接受媒體訪問,解釋支持政院版婚法是為了捍衛受同志撫養的兒童權利,「除了政院版,它可以給我們繼親收養,也就是親權,讓孩子有真正的雙親以外,像林岱樺委員版本的,它其實只給予我們監護權,也可以任意解消(監護關係),隨時你要棄養都可以,請問這個是有保護到孩子(嗎),我們真的只能夠接受行政院版本的。」

延伸閱讀《公視新聞網》/《風向新聞

【分析】台灣行政院「語言偽術」避開「同婚」字眼 立法大限5.24

台灣行政院日前(21日)通過「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容許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締結「婚姻」關係,草案命名有政治玄機,避免明目張膽地取用「婚姻」二字,但法案內容無疑已為同性婚姻「開綠燈」。

「同性共同生活法之立法建議」說明會暨記者會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與民進黨立委討論專法草案,最後訂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法案大量借用《民法》婚姻的規定,包括讓同志締結、配偶有合法財產繼承、醫療權,能收養血緣子女,也須遵守單一配偶的相關權利義務。

草案命名有政治玄機。「施行法」不是新用語,但卻是台灣首次以釋憲案編號為名。

自蔡英文任命挺同的法官後,司法院在2017年5月24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又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釋憲指民法未有讓同性結合,違背了婚姻自由以及平等權。

蘇貞昌採取釋憲案編號作為草案名稱,一方面顯示了綠營不甘於屈服在反同陣營所要求的「專法」之下,另一方面又未敢明目張膽地取用「婚姻」二字。

去年11月24日,765萬台灣人在「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公投案中投下贊成。贊成票佔總票數72.5%。

在765萬公投票面前,挺同的「婚姻平權大平台」不少立委在同婚取態上承受壓力
圖片獲《風向新聞》授權使用

草案命名雖未見「婚姻」二字,但政院無疑是施展語言「偽術」。皆因草案條文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甚至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

此舉無疑是掛起「施行法」的羊頭,實賣「同性婚姻」的狗肉,無視公投七成台灣人民意願。有支持男女婚制的組織表示「無法接受」、「荒謬且互相矛盾」。

綠營政府近年民望急跌,仍漠視台灣民眾的反對同婚之聲,採取兵行險著之策,不無原因。

兩年前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規定,主管機關需於公布當日起2年內完成法律修改,但未有限制所需法律的形式,「至於以何種形(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倘若未能於今年5月24日死線前完成專法,同性伴侶則可直接透過現行婚姻法締結,「……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守護男女婚制的陣營受死線所限,難以透過否決專法來守護男女婚制。行政院和挺同綠營獲釋憲結果撐腰,在強烈反對的民意中仍有足夠政治勢力暗推同婚,並且拒絕下一代幸福聯盟一度要求的「同性家屬專法」作為妥協方案。不過,相信民進黨要在不久的總統和立委選舉中,付出龐大的政治代價。

政院提出專法後,最後的審查決定權還是在立法院。預料民間組織將續向各地立委施壓遊說。在765萬公投票面前,挺同的「婚姻平權大平台」不少立委在同婚取態上承受壓力。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條文

第一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六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第八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2.違反第五條規定。

3.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十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 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1.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2.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重大不治之病。

8.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9.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之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分析】台灣同婚專法命名有玄機 草案須5.24死線前通過

台灣的決策機關行政院會今天(21日)通過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容許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締結婚姻關係。法案將於2月底前送立院審議,預計於今年5月24日起生效。

行政院長蘇貞昌昨與民進黨立委討論專法草案,最後訂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法案大量借用《民法》婚姻的規定,包括讓同志締結、配偶有合法財產繼承、醫療權,能收養血緣子女,也須遵守單一配偶的相關權利義務。

草案命名有政治玄機。「施行法」不是新用語,但卻是台灣首次以釋憲案編號為名。

自蔡英文任命挺同的法官後,司法院在2017年5月24日公布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又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釋憲指民法未有讓同性結合,違背了婚姻自由以及平等權。

蘇貞昌採取釋憲案編號作為草案名稱,一方面顯示了綠營不甘於屈服在反同陣營所要求的「專法」之下,另一方面又未敢明目張膽地取用「婚姻」二字。

去年11月24日,765萬台灣人在「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公投案中投下贊成。贊成票佔總票數72.5%。

草案命名雖未見「婚姻」二字,但政院無疑是施展語言「偽術」。皆因草案條文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甚至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

此舉無疑是掛起「施行法」的羊頭,實賣「同性婚姻」的狗肉,無視公投七成台灣人民意願。有支持男女婚制的組織表示「不能接受」。綠營政府近年民望急跌,仍漠視台灣民眾的反對同婚之聲,採取兵行險著之策,不無原因。

兩年前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規定,主管機關需於公布當日起2年內完成法律修改,但未有限制所需法律的形式,「至於以何種形(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倘若未能於今年5月24日死線前完成專法,同性伴侶則可直接透過現行婚姻法締結,「⋯⋯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守護男女婚制的陣營受死線所限,難以透過否決專法來守護男女婚制。行政院和挺同綠營獲釋憲結果撐腰,在強烈反對的民意中仍有足夠政治勢力暗推同婚,並且拒絕下一代幸福聯盟一度要求的「同性家屬專法」作為妥協方案。不過,相信民進黨要在不久的總統和立委選舉中,付出龐大的政治代價。

政院提出專法後,最後的審查決定權還是在立法院。預料民間組織將續向各地立委施壓遊說。在765萬公投票之後,挺同的「婚姻平權大平台」不少立委在同婚取態上承受壓力。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條文如下︰

第一條 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三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四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第五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2.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與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與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成立第二條關係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第六條 相同性別之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有配偶或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成立第二條關係。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或同時與二人以上分別為民法所定之結婚及成立第二條關係。
已成立第二條關係者,不得再與他人為民法所定之結婚。

第八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2.違反第五條規定。
3.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九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第二條關係成立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十條 第二條關係撤銷之要件及效力,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六條至第九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條關係無效或經撤銷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 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及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之規定。

第十一條 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第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第二條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雙方當事人負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財產制,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

第十六條 第二條關係得經雙方當事人合意終止。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終止之登記。

第十七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1.與他人重為民法上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2.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重大不治之病。
8.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9.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第十八條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
前項情形,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十九條 第二條關係終止者,其子女親權酌定及監護、損害賠償、贍養費之給與及財產取回,準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至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

第二十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互負扶養之義務。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間之扶養,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但書、第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二十三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第二十四條 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條關係所生之爭議,為家事事件,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或團體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響,仍得依法行使該等權利。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施行。

【分析】台立院新會期審理同婚 專法內文成兵家必爭之地

台灣民進黨在去年九合一選舉受到重挫,痛失鐵票區高雄市長席位,反映重政治、輕民生的取態為人詬病。而且,向來深綠的台灣南方的長老教會群體,因着同性婚制的議題而與北方的國語教會破天荒合作,促成愛家公投出現765萬人支持男女婚制的局面。民進黨要在明年總統大選前疏解民怨,考驗不小。

台灣立法院的新會期於剛過去的星期五展開,《聯合報》形容同性婚姻為民進黨的「五大地雷」法案之一。分析指中南部對愛家議題支持度高,多數民進黨立委考慮到選票壓力,逐漸轉向反同婚。台灣國民支持男女婚制,黨內卻要向同運分子交付,兩種張力成為民進黨總統與立委選舉選情的一大地雷。

愛家三公投去年通過,立法院必須在今年5月24日前完成讓同性伴侶登記的專法。然而,專法如何設立還未有定案。

據《風向新聞》報導,行政院發言人谷辣斯.尤達卡稱最遲將於本月21日通過法務部提出的同婚專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預定在現今會期內完成三讀。

民進黨在2016年上場後快刀斬亂麻,不單主導了行政立法兩院推動同婚,更直接搖動關於婚姻的憲法。在蔡英文提名法官期間、釋憲以先,受委任的大法官早已揚言支持同性婚制。

「支同」的政治力量在台灣坐大,早非一日之寒。

在中國內地的排斥下,台灣在政治力量一直靠攏美國左翼,遂成為同運政治在亞洲的重要據點。不論在同志教育、職場歧視法還是婚姻法,台灣都可算是亞洲首先失陷的地方。

香港人與台灣來往頻繁,在社會民風貼近曾受日本統治的台灣。先不論兩岸三地的性別理論一直深受台灣影響,近年香港的學生同志組織、公開出櫃的同志標誌人物,均會到台灣的同志遊行集會站台發言。

常言婚姻是約定俗成的制度,不論在《變性人w案》還是《梁鎮罡案》,法官都有訴諸香港民眾對婚制的看法,成為是否需要改變制度的立論關鍵之一。香港法律體系固然與台灣相異,但台灣婚制的轉向亦會成為亞洲風氣「大勢所趨」的參照點。

由此看來,去年公投海量票數肯定了台灣民眾承認男女婚制的獨特性,為亞洲守護男女婚制陣營打了支強心針,而整個亞洲不能不感謝民間對台灣政府強推同婚落力抗衡。

促成去年愛家三公投的幸福盟現今表示,希望兩院能尊重700多萬的民意,呼籲「切勿用婚姻形式制定專法」,在記者會上提出「六大理由」維護男女婚制的獨特性#。

未來十多個月,專法的詳細內容將是兵家必爭之地。參照西方經驗,支同陣營應會採取「賣羊頭,掛狗肉」的進路——盡可能將專法模仿男女婚制,使其無名有實。幸福盟則一直拒絕採取該進路,取而代之提倡「同性家屬專法」,讓同性伴侶可以在醫療、財產處理等方面得到承認,以解決同志的人道訴求。

日本香港近月均有司法案件以推動婚制改革,新加坡亦發展了若干同志議程。台灣的愛家陣營是否能借轉軚的立委守著專法,是香港、新加坡,甚至是內地和日本等地所關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