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利用了調解經常用的「談判以外的最佳/差替代方案」(Best/Worst Alternative to a Negotiated Agreement) 的提問技巧分別跟他們說:「其實你是有權提告打官司的,但你認為若真的提告,事情會變成怎樣?」激動過後,他們分別都說,一旦提告,將要花大量時間精力去搜集證據,也會花上不少金錢,更重要是,雙方幾年來努力維繋的有限度合作關係將會進一步破裂,對子俊沒有好處。
小蓁後來還有跟我聯絡,原來她和偉雄自調解後,雙方協議每個月約定花半小時共同討論有關孩子的管教問題,這種「商量」在結婚、離婚多年都從未出現。令我欣慰的是,偉雄與小蓁的家事調解不但讓他們解決當前要解決的問題 (solving the problem),也讓他們日後有不同意見時也能找到他們合適的平台去解決 (developing a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這種改變,不但讓偉雄與小蓁在這些爭議中成長,也讓我彷佛看見他們的孩子,也必定從他們學習到這份如何解決爭議的功課,所以我替他們在共同撫養孩子邁向一大步而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