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出入巿區或者新巿鎮,不難發現巿民出行多了一種新交通工具——電動車。他們時速不算快,大約是10至20公里,有些是單車;有些是三輪車;滑板車等各種各樣都有。這些工具價錢只是一千幾百,使用簡單,站在板上,車自動會行走,轉彎亦方便,幾乎不用任何運動就可以到達目的地,成為5至10公里內來回的便捷工具。
使用任何電動移動工具須領牌
在香港,任何使用電動移動的工具,均須領取牌照方可使用,否則在行人路、單車徑或馬路使用,也會觸犯《道路交通條例》,最高可判1萬元及監禁1年。在外地就類似產品也有不同法例去規管,例如紐約有法案,要求使用電子滑板車的人必須年滿16歲,行車時速每小時不能超過32公里,也不能使用行人路。在新加坡電動滑板車非常盛行,上月即立法禁止電動滑板車駛入行人路,否則可以判監3個月。英國、法國和澳洲,也開始針對電動滑板車制定法例規管相關行為。

以前,如果一件產品犯法,海關或直接不准入境,不過電動滑板車比較特別,香港不是禁止入境,而是入境後要有牌才能在道路使用,申請牌照隨時比車價貴,加上駕駛者要有駕駛執照,形同禁止開車,是故社會大部分巿民為求方便,實際上不會理會有關法例,所以這類電動車在社區到處游走,未有很多人會制止。不過近月先後在將軍澳和大埔吐露港單車徑接連發生電動滑板車意外導致死亡的事件,有關的問題又再次引起社會關注。
須教育市民安全意識
電動滑板車在香港最特別的地方是,嚴格來說政府有法例可以做規管,但政府最後幾乎沒有使用任何法例給予他們的權力去檢控任何無牌使用滑板車的情況。香港法例的特別之處就時寫的時候往往很嚴苛,但執行法例從寬,這不是有法不依,相反是留有彈性。殖民地政府大部分法例在設計時也是如此,法律不外乎人情,有時情理兼備的做法,往往更能令人接受和願意跟隨規則去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