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男同志不滿其同性配偶未享優先繼承權 求司法覆核

男同志不滿已與他契結的同性配偶未被視為「家庭成員」,從而未能與他共同持有居屋單位,他早前已就房屋政策提司法覆核,他繼而又發現在現行法例下,若同性伴侶沒有定立遺囑,其同性配偶將無法繼承伴侶的遺產,認為有關法例不合理,又指容許同性伴侶有繼承權並不會影響政府保障異性婚姻的制度,因而再度入稟,就同性配偶的繼承權提司法覆核。

只異性配偶才被視為家庭成員

申請人Ng Hon Lam Edgar (譯音:吳漢林) 在入稟狀稱,他於2012年認識了一名男子,即利益方的同性伴侶 Li Yik Ho Henry (譯音:李奕豪) ,兩人於2017年初在倫敦結婚。他去年在居屋第二市場購買馬鞍山錦豐苑一個二手單位。因房委會不承認兩男的婚姻關係,表明只有異性配偶才會被視為「家庭成員」,可免補地價加入成為住客,但同性配偶只能以補地價解決。

申請人吳漢林於本月27日再就其「婚姻」權益,再度入稟另一宗司法覆核申請。今次他指根據香港的遺產繼承法,因其同性伴侶的配偶地位不被承認,因此除非他預立遺囑,否則其同性伴侶並無權繼承他的遺產,認為有關規定屬性取向歧視和不合理限制其產權,要求裁定違憲。

「有效婚姻」應涵蓋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

他入稟稱,現行法律規定了無遺囑者的遺產繼承權的優先次序,最優先的是死者配偶,然後依次輪到子女、父母、其他親戚。如他一旦去世,「丈夫」將無法自動繼承其居屋單位,以及當「丈夫」希望從他的遺產中申請經濟援助時,法庭只能根據丈夫維持生活所需而批出援助,因兩人並非合法婚姻,不符合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法。

他稱,現行政策對同性婚姻關係作出不及異性婚姻的對待,是違反人權法和基本法保障人人平等的原則,屬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而且政策亦對他與他丈夫的個人家庭生活和財產權作出不合理的限制。因此他要求法庭裁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財產繼承 (供養遺屬及受養人) 條例中對於「有效婚姻」的定義,應涵蓋同性伴侶的民事結合。

吳漢林認為雖然法例在於保障傳統婚姻,但他認為容許同性伴侶有繼承權並不會影響政府保障異性婚姻,但卻剝奪了同性伴侶同住權利,以及影響了他們繼承對方遺產,直指法例違憲,因而要求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35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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