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Infinger與同性伴侶於海外成婚,回港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但因不符合「夫妻」定義而遭房屋委員會拒絕申請,因而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房委會代表律師則表示政府政策應優先保障傳統婚制下的夫妻,利於生兒育女建立家庭。
代表申請人Nick Infinger的白天賜大律師(Tim Parker)在庭上作出陳詞時,指公營房屋政策中對「家庭成員」的定義只限於異性戀的夫婦、父母及子女、祖父母及孫子女,完全排斥了同性已婚伴侶申請公屋的資格。同性情侶即使在海外成婚,在本港公共房屋政策層面,待遇未能與異性夫婦一致,等同間接歧視。白天賜續指公屋需求緊張,如容許同性伴侶以家庭名義申請公屋,比起現時政策要迫使同性已婚伴侶以單人名義各自申請公屋,更有效舒緩供求壓力。
代表房屋委員會的陳樂信資深大律師認同,現時公屋資源已十分短缺,故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務必需顧及社會和經濟層面的考慮。如把外地同性婚姻伴侶加入申請公屋的行列,會大幅增長一般家庭輪候公屋的時間。陳樂信認為政府政策應保護法律定義下傳統男女夫妻的家庭,作為最基本單位。公屋的制度正是建立家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若政策使傳統定義的家庭輪候公屋時間增長,將更不利於建立家庭制度。
案件明天繼續聆訊。
案件編號: HCAL 264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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