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甚麼時候開始,從來都是一個謎。有人說由受精一刻計起,又有人認為要由胎兒能獨立生存才計算。美國德州的最新墮胎法例規定,胎兒有心跳起就不應墮胎,否則若被人發現,可以將墮胎和參與墮胎的人士進行起訴。胎兒甚麼是候有心跳?大約就是懷孕的第六周。所以德州這個法案又俗稱第六周法案、或心跳法。
胎墮是個人選擇?
這條墮胎法例在美國德州今年5月通過,9月實施。到了上周六,居然在美國多個州份合共搞了660場示威,反對美國不同州份對墮胎法陸續的收緊的政策。他們手持的標語包括「保證墮胎合法」、「墮胎是個人選擇,不是法律議題」、「我的身體我的選擇」等等,不外乎就是告訴你,我與另一個人有了性關係、懷孕了,但因為各種理由,我不想生下來,當科技容許這樣做的時候,我就想這樣做。這叫做我的權利。
有了避孕,有了墮胎這些控制生育的科技,很多人也以為可以有權選擇自己是否會有一個孩子,甚至有了更精準的生育科技之後,例如性別選擇、生理特徵、冷凍保存精子和卵子的技術。生育科技已經成為家庭做家庭計劃的工具,也成為很多同居伴侶可以更自己選擇是否進入婚姻的理由。
是一種人道理由而非人權考慮?
生育科技的成熟是一件事,但他是否一種人權,完全是另一回事。香港中文大學生命倫理中心總監區結成撰寫《生命倫理的四季大廈》一書中,就有提到不同的情況已經不止影響生命,甚至影響家庭的結構,社會對婚姻的定義,以及人如何使用婚姻制度等等的問題。在香港,有兩位註冊醫生同意24周前可以在指定醫院或診所終止懷孕。根據家計會提供的數字,去年1至8月就有超過2100宗終止懷孕申請,數字已比前年同年上升16%。
數字高低可謂見仁見智,但在香港墮胎不是社會議題,因為社會明白若然強迫一些不適合照顧孩子的人(例如青少年),或者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出現的懷孕(例如強姦),社會體諒他們的處境,也有很多志願機構提供支援。不過,這是一種人道理由,而非人權作為考慮的依歸。女士有沒有墮胎權,對美社會來說,是一個政治議題,甚至是一個人權議題。當很多社會仍在討論「生存是人權」的時候,墮胎似乎只能在有特殊情況下,才能出現的「選擇」,而這個選擇,往往只能是一種無可奈何的選擇,而不是我有權做,所以我做。
或許我們很難明白,為何有人視墮胎為人權。但生育科技一日千里,他們會引誘我們,說我們可以操控生命的一些軌跡,但這是真的嗎?當意外到訪時,會否又殺我們一個措手不及?還是我們在緍姻的過程中,早就準備好,二人一起迎接新生命隨時臨到我們中間呢?
(撰文 / 林育昌)
贊助《風新聞》 守護家庭價值 我們需要你們的支持
大新銀行戶口:040-634-3280684-1(「風聞社有限公司」/ THE PNEUMA MEDIA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