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世家人】《金宵大廈》中怪獸家長的出路

TVB近日播放的《金宵大廈》大受好評,其中一個單元劇《鴉烏》更引起不少人重新討論「學童壓力」及「怪獸家長」的議題。

東東是《金宵大廈》少有的小朋友,而且常常鬼馬地跟看更對話,跟別人打機等,活潑形象十分突出。但很少看到他的父母,直至《鴉烏》單元開始。原來東東的母親不是跟他一起居住,父親卻忙於工作,因此東東不時交由金宵大廈內不同人照顧,但父母其實很愛東東,希望他努力讀書,他朝有一天出人頭地,因此努力工作賺錢。

母親跟東東的對話,大部分都是問他:「仲打機?」

東東為何要消失?

母親跟東東的對話,大部分都是問他:「做哂功課未?」、「仲打機?」等等,十分反映多數親子對話的現況。她又安排東東學習他不喜歡的豎琴,當他很想找人陪他打他最喜愛的乒乓球時,父母卻沒有時間。他惟有一個人自己向着牆打乒乓球。最後他因為不想做大人,跟鴉烏離開這個世界,令人想到香港近年學童自殺情況。

最後母親明白東東的內心世界,驚覺:「原來有啲人唔係贏在起跑線,係未起跑已衝線,仲要東東跑場永遠不會贏的比賽。」這句話把現況進一步推向無奈和絕望。當「怪獸家長」以為可以令子女贏在起跑線時,最後發現別人已衝線。哪有何出路?

東東最後因為不想做大人,跟鴉烏離開這個世界,令人想到香港近年學童自殺情況。

很多人說,父母不應做「怪獸家長」,應給予子女更多休息遊玩時間,但我想說,這是「離地萬丈」的建議。大部分父母都不是天生的怪獸家長,他們都想子女有休息時間,有開開心心的童年,無奈是大環境迫使他們成為怪獸。因為其他小朋友放學後去功課班、之後去補習班,再之後去奧數班、然後才回家。周末補英文和學音樂。有不少家長的確讓子女有充足玩樂時間,開開心心,但當子女升上更高年級時就開始「跟不上」甚至名落孫山,感到無助,除非你的子女是資優生,放學後只去功課班,周末只學音樂,成績仍不錯,但這些人十分少數。又或者你的子女讀國際學校,才不用參與這遊戲。

父母遺漏「愛的關係」這重要一點

在家長眼中,何謂「贏在起跑線」?第一,家境好,父母收入高。因此劇中父母努力工作,在名校面試時做司機的父親也要穿上西裝裝作自己有高尚職業。第二,不斷安排子女參加興趣班,提升他們才能。但這些都是提升競爭力的外在條件,遺漏了一個內在條件,就是「愛的關係」。但很少人會形容「愛的關係」會令子女「贏在起跑線」。

不少人批評父母不應做「怪獸家長」,這是離地萬丈的建議,大部分父母都不是天生的怪獸家長。

家長要知道,子女參加的是一場馬拉松,而途中最需要的其中一個能力,是抗衡逆境及壓力的心理能力,遇上疲倦及痛楚時仍然有信心及樂觀地堅持下去。我們不時看到有名校生抑鬱甚至自殺的新聞,因而說「現在的後生仔抗壓能力不足」。但抗壓能力的高低取決於家人跟他是否有相愛的關係,這點成為他們安全感和自我價值的來源。但父母寧願花更多時間工作賺錢,幫子女報讀更多興趣班及入名校,都不願意花時間陪子女,因為他們不覺得愛的關係是提升競爭力的因素。而愛的關係也不單是陪伴,而是有意識地關心子女感受,建立關係。

今天孩童跑的馬拉松愈來愈難跑,他們最需要的不單是強勁的腳骨力,更需要強大的後盾和啦啦隊,在他們失意無助時,有人跟他說一聲:「你已經做得好好」。

(圖片來源:《金宵大廈》截圖)

男男申公屋案續審 房委會稱公屋為家庭計劃重要基礎 須優先保障傳統夫婦

男同志與同性伴侶欲以「一般家庭」申請公屋被拒,從而提出司法覆核,9月26至27日申請方和答辯方各自陳詞,有待法官周家明判決。代表房委會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陳辭,直指在房屋政策上,保障傳統婚姻屬合法目的,在分配公屋資源上,傳統婚姻應受到比其他形式婚姻更多的保障。

陳樂信陳詞稱,公屋為重要及珍貴的社會資源,而政府在分配公屋資源時需要考慮社會經濟狀況,並由特首簽署確實,故房委會在這政策上,應可獲較多酌情權,而法庭不應輕易干預。

他亦強調,公屋資源有限,把單位分配出去,任何輪候者都會失去獲分配該單位的機會,這並非針對同性伴侶的規定,故無直接歧視他們。且同性伴侶雖不能以「一般家庭」名義申請公屋,但仍可以個人名義申請,即他們申請公屋的權利並未被剝奪。

陳樂信又引述在高級入境事務主任梁鎮罡爭取配偶福利一案中,雖判決令公務員同性伴侶可享異性伴侶同等福利,但終審法院認同保障一夫一妻的傳統婚姻屬一個合法目的,且該案的判決只牽涉金錢福利安排,與公屋這種有限的社會資源,性質完全不同。在有限資源上,政府要優先保障佔大部份會育有孩子的傳統婚姻,接納同性伴侶的申請會令傳統家庭輪候公屋時間拉長,減低市民成婚生子意欲。

不過,法官周家明質疑,允許同性伴侶申請公屋,到底會令「一般家庭」公屋輪候時間增加多少,但陳樂信無法即時提供答案。

代表申請人的律師白天賜(Tim Parker)又指出,同性伴侶現只能申請單人公屋,但輪候時間比異性夫婦長12年,獲發公屋也不可與伴侶同住,且在當今情況下沒任何方法可令他們在公屋同住,一方離世後另一方也無法繼承公屋。

案件編號: HCAL 264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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